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法院“以物抵债”作价后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有哪些法律依据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会常遇到“以物抵债”的问题,法院执行中“以物抵债”也是司空见惯。所谓“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法律对“以物抵债”的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规定: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汇法网及汇法风险信息网广泛用于客户准入、贷后管理、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汇法网数据信息涵盖了各级法院的立案信息、开庭信息、裁判文书、执行信息、送达公告、失信名单等司法信息;全国各级税务局、工商局、海关、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处罚信息数据。催天下平台针对目前大量被催收人失联或无财产可追索的情况,采用大数据方式进行失联人员的查找和其名下资产的调查,通过完全合规的方式对查找到的联系方式、房产、股权、债权数据进行利用,为债权人和催收人提供方便。以及利用独特的商业模式---覆盖全国的律师网络和自有欠款催欠平台贡献的独有的数据信息。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
一二三不许动!欠债人这3种财产不可执行!
第392期 新民诉法解释中的执行程序&新旧条文对照表
新法 |《执行和解规定》重点解读
【 法官讲法 】 执行法官逐条解读执行和解司法解释
三年诉讼时效的意思是借了钱,三年不还,就不用还了吗?应该怎么理解?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