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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首先是限权法
来源: 东方早报 作者:杨涛 时间:2007-11-05 08:19:00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再次审议了《行政强制法》草案。  对于《行政强制法》,许多人会望文生义,以为“强制”就是要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强制性权力来进行行政,这其实是对《行政强制法》的误解,《行政强制法》的立法首先的要义就是要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从现行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来看,草案处处体现了限制权力的立法宗旨。草案规定“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这就是行政强制措施法定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这就是行政强制措施适当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治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治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这就是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滥用原则;“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这就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解原则。这些行政强制法的原则,都是体现了对于行政权力可能滥用进行防范,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除了在立法原则上,《行政强制法》草案还在具体的规定上也体现了限制权力的精神。如草案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就叫停了行政机关收取天价滞纳金的行为;“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这也叫停了城管执法部门粗暴执法行为;“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这也使得行政机关的执法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权利,体现人性化执法。  不过,《行政强制法》在体现限权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比如行政机关对于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行政机关进入公民住宅上,没有引入司法审查制度,使得公权力在严重限制公民权利上仍然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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