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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七种显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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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4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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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罗斯的看法,我们的义务并不来源于任何一种道德原则,而是从我们与他人的关系中生长出来的:配偶对配偶,孩子对父母,朋友对朋友,公民对国家等。
罗斯说“每一种这样的关系都是一种显见义务的基础,显见义务视具体情境的不同而赋予我或轻或重的义务。
罗斯列举了七种显见义务:
1.忠实的义务,要求我们遵守承诺,兑现契约和说真话。
2.补偿的义务,要求我们补偿那些被我们伤害和忽视的人
3.正义的义务,要求我们公正地对待他人。
4.慈善的义务,要求我们做有利于他人的行为
5.不作恶的义务,要求我们不要伤害他人。
6.感激的义务,要求我们回报那些善意对待我们的人
7.自我发展的义务,要求我们尽力使自己成为更好的人
罗斯并没有说这些义务就是全部的显见义务,相反,他认为依据这些义务的行为倾向于是正确的行为:
我们必须将“倾向于成为我们的义务”这种特征从“是我们的义务”这种特征那里区分开来。
我们任何行为都包含着各种各样的因素,借助这些因素,它归入了各种不同的范畴之下。例如,因为违背诺言,我们的某个行为倾向于是错的,但因为减轻痛苦,它就倾向于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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