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陈庭荣与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吴祥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再审裁定)
【2013年全国五十个重点知识产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3) 民提字第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金杯路8号院4号楼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庭荣,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庭荣,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高村路27号附56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李献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延春,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荣茜,该公司职员。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祥林,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院37号楼89号。
再审申请人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润达公司)、陈庭荣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洁达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祥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本院裁定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郑州润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庭荣,再审申请人陈庭荣,被申请人湖北洁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荣延春、荣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祥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9月,湖北洁达公司以吴祥林、陈庭荣和郑州润达公司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吴祥林、陈庭荣、郑州润达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湖北洁达公司以吴祥林、陈庭荣、郑州润达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的诉讼,三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湖北洁达公司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三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遂依法裁定驳回吴祥林、陈庭荣、郑州润达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郑州润达公司、陈庭荣、吴祥
【2013年全国五十个重点知识产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3) 民提字第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金杯路8号院4号楼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庭荣,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庭荣,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高村路27号附56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李献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延春,湖北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荣茜,该公司职员。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祥林,男,汉族,1977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院37号楼89号。
再审申请人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润达公司)、陈庭荣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洁达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祥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本院裁定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郑州润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庭荣,再审申请人陈庭荣,被申请人湖北洁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荣延春、荣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祥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9月,湖北洁达公司以吴祥林、陈庭荣和郑州润达公司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吴祥林、陈庭荣、郑州润达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湖北洁达公司以吴祥林、陈庭荣、郑州润达公司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的诉讼,三被告的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湖北洁达公司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三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遂依法裁定驳回吴祥林、陈庭荣、郑州润达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郑州润达公司、陈庭荣、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