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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看起来很简单,越是认为简单,出的问题就越多

治安调解是我们每一个基层办案的民警都会经历、经手的。

办的多,但是大家对治安调解深入了解的却很少,以至于在之前的政法系统教育整顿过程中,违规调解的案件会成为主要问题之一

教育整顿之后,在执法实践和执法检查当中,还是会发现很多大家在适用治安调解当中出现的问题。

本文分两期,按照公安部编发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和实务指南》从法条释义和实务指南两个方面详细地搞清楚治安调解的相关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条文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写入了法律。

公安机关要切实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并注重在日常间安管理中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调解的积极作用,为构建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安定团结的治安环境。

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解释了治安案件的调解问题。

2007年,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根据《治安理处罚法》等规定,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

2013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对“治安调解”作了专门规定。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条件和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在我国,调解大致可以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四种。

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调解,属于行政调解,我们可以将这种调解称为“治安调解”。

根据《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2条的规定:

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尽量予以调解处理。

特别是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同时,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应当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字。”

本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治安调解的条件;

二是治安调解的选择;

三是调解达成协议的处理;

四是调解不成的处理。

一、治安调解的条件。

即治安案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公安机关才可以调解。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一是调解的治安案件必须属于法定范围。

即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治安件不得调解处理。

这一条件又包含三个要点:

首先,引发违反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一般来说,民间纠纷是指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系引起的权益争执。

根据《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条第2款的规定,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组申请处理。

其次,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对这里的“等”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应当限于“等”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两种行为;另一种认为,不限子“等”内的行为,而应当包括“等”外的其他相类似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要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可以,如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侮辱他人的行为等。

我们认为,第二种理解是正确的,对此类行为进行调解处理,社会效果会更好,也符合构建谐社会的要求。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也作了用确规定,在裁判案件中解释法律规范,是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要组成部分。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界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3条对治安调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活、侵犯隐私、非法侵人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3条第1款也作了类似规定: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最后,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的情节较重,有的情节较轻,适用调解处理的只限于情节较轻的行为。

所谓情节较轻,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比较轻、手段不恶劣、动机不狠毒、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比较小。

二是治安调解必须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

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主持表现为公安民警主持。如果没有第三人主持,则不能叫作调解;如果不是公安机关主持,则不是本条规定的治安调解。

三是双方当事人都有愿意接受调解处理的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治安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公安机关不能强制调解。

二、治安调解的选择。

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解而不是“应当”或者“必须”调解处理

前者是法律规范的授权性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选择调解处理,也可以选择决定处罚;后者是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若如此规定,则公安机关无权选择,只能调解处理。

“调解”和“处罚”的选择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能够达到教育双方、消除矛盾、减少继续实施或引发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目的。

一般来说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不适宜选择调解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果比较严重,情节比较恶劣,违反治安理行为人不认错的;

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利用民间纠纷打击报复的;

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一贯蛮不讲理,无事生非,欺压群众的;

④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或者达成协议后,又重新挑起事端,制造新矛盾或者再次违反治安管理的等。

《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4条对不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作了明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

(一)雇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

(三) 多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理行为的;

(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

(七) 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4条也了类似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安调解:(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的;(三)寻衅滋事的;(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五)当事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三、调解达成协议的处理。

按照本条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 条又作了进一步规定,不仅强调调解达成协议,而且强调履行协议。只有二者都做到了,公安机关才能不再处罚。

达成协议的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被侵害人原谅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要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愿意就自己的行为给被侵害人造成的侵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范围等达成一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第1款、第2款和《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治安调解达成协议的,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履行协议。

治安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治安调解机关名称,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的基本情况;

②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情况;

③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④治安调解机关印章、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治安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调解协议书是在公安机关的教育、劝说和疏导下,当事人对处理双方之间的争议所达成的和解文书,没有国家审判权的参与,公安机关也没有运用行政权强行解决纠纷。

因此,它对当事人和公安机关不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

但是,双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并履行了协议,则该行为将引起两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是对当事人来说,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要求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

二是对公安机关来说,应当对该治安案件予以结案,不能就同一事项再进行查处。

根据《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12条的规定,调解协议履行期满3日内,办案民警应当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结案,对没有履行协议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查清原因。

四、调解不成的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反悔而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第1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起民事诉讼。”

治安调解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针对性进行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教育,促使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主认错,以求得到对方的谅解,或者双方取得相互谅解,达到消除隔阂、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目的。

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相互谅解,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而不能息事宁人,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在调解处时,公安机关可以一并对双方当事人的民事争议进行调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

但是,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无权作出决定,如果受害要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不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处罚决定的同时,一并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事责任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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