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改嫁老太骨灰与谁合葬
嫁老太骨灰与谁合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06:11 辽沈晚报
同母异父兄弟均要求与自己父亲合葬,法院最后依照老太录音遗嘱判决骨灰与第二任丈夫合葬
董老太太生前经历了两次婚姻,并先后为李家和王家各生育子女3人,然而原本感情甚好的同母异父两兄弟,却围绕着老人过世后的骨灰合葬产生了矛盾,进而闹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尽管在骨灰合葬问题上,民俗与法律发生了激烈碰撞,但兴城市法院还是按照董
老太太生前的录音遗嘱一审判决其骨灰归第二任丈夫王家所有。
老太改嫁 身后骨灰合葬起纷争
今年71岁的董老太太家住兴城市,18岁时和李某结婚,婚后生育3个子女;27岁时因先夫李某病故时孩子们都小,家境贫困,生活无着,因此改嫁王某。第二次婚姻,老人也为王家生育了3个子女。在老太太生前,同母异父的李家和王家两兄弟之间感情深厚,不分彼此。
5年前,董老太太去世,王某去年也不幸去世。当王某儿子王林(化名)正在张罗着将父母骨灰合葬时,不料同母异父的哥哥李浩(化名)却不同意此事。双方协商未果,王林一纸诉状将李浩告上法庭,起诉状中称:母亲已在生前对自己的骨灰作了安排,留有录音遗嘱,请求法院尊重老人遗愿,排除妨碍,将母亲的骨灰与父亲的骨灰合葬。而被告李浩辩称,请求法院尊重民间风俗,将母亲董某的骨灰判归李家所有。
法庭调查 遗嘱录音成关键证据
在法庭调查阶段,王林播放了其母董某的生前遗嘱录音,并宣读了整理后的录音遗言内容。在播放完录音之后,李浩则以“此录音杂音太大,不是我母亲的声音”为由,否认这份录音证据。
庭审中,双方就该尊重民俗还是适用法律这一问题进行了辩论,王林及其代理人认为:“民俗和法律的问题,有法律的应适用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参考一些政策,而不应是以民俗为准。”李浩及其代理人则坚持己方观点:“即按民间遗俗,先房为大,长子为大,骨灰应归李家所有,任何人不能侵犯。我母亲的骨灰应和我父亲合葬,何况录音的杂音太大,不是我母亲的声音。”
法院判决 依照遗嘱骨灰归王家
兴城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系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遗体不属财产范畴,现行法律关于遗体的继承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公正处理此案,涉及遗体在法律上的性质和地位问题。民法规定自然人是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即生命消失。没有生命的身体成为遗体。按照民法原理,遗体属于物,但遗体不同于一般的物,是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在于:不能分割、不能转让、不能抛弃。之所以有此3个特点,是出于对人类尊严的维护。
现在本案的一个事实是,原、被告双方母亲董某之遗体已经火化成骨灰。骨灰当然属可分物,在无遗嘱安排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参照继承法规,将骨灰一分为二,判归双方各半用于与各自父亲合葬。但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情况可知,董某生前就其死亡后的骨灰安葬问题已留有录音遗嘱,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该遗嘱表明其死后愿将骨灰与第二任夫王某之骨灰合葬,法院应当尊重死者生前的遗愿。
最后法院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董某之骨灰归王林所有,并由王林按其母亲遗愿将该骨灰与其父的骨灰合葬。
驻葫芦岛记者 冯玉兴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78岁老太用录音的方式立遗嘱分配遗产,遗嘱有效获法院支持!
《法治日报》就遗嘱见证问题采访我所律师-离婚-离婚法律咨询-离婚协议书-婚姻法律师-离婚律师-上海沪家婚姻律师网
法官讲堂:怎样立遗嘱才能不让“身后事”变成“麻烦事”
婚姻继承侵权
代书遗嘱形式强,岂能草率当儿戏
原创|从实践出发探讨遗嘱的撰写注意事项 ——以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为研究内容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