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16号)文件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同时,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因此,今年7月份以后,凡是需要回到本人所在企业报销采暖费的用户(即仍实行采暖费报销制度的),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向供热单位提供本企业的相关信息,即用户所在企业的税号(购买方纳税人的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开票地址及电话,可不提供)。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也就无法作为报销凭证。如果用户不提供或提供的不准确,供热企业就无法在发票上进行标注,用户也就无法报销。这样,需要采暖费回本企业进行报销的用户无法报销,用户还得回供热企业更换发票。
为避免造成采暖用户出现二次排队换取采暖发票的情况出现,在此提醒广大居民采暖用户,如果需要采暖费报销凭证,请提供用户所在企业的税号(购买方纳税人的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等准确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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