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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个税待遇大不同

导语:又到年终岁末,惯例是有正常的离职老东家再觅新东家的时候,加之今年受疫情影响的经济下行态势,房地产、教培、互联网等以往的“黄金行业”都纷纷落下神坛,很多企业都采取优化裁员,提升运营效率的做法,离职是件无奈的事情,可在离职时你拿到的是“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还是“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结果看起来似乎一样,可要关注的是这两者的税收待遇可大不一样,要多留个意,加强与公司人力沟通,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损失。今天通过一个法院判例简要分析下二者的差别:

这种情形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四十六条)

(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3)因员工的原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因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4)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虽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个人也有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可能,但这种补偿与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性质上存在一定区别。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将会导致个人原本拥有的长期稳定工作被迫中止,事前难以预期,个人需要重新寻找新的工作,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金,主要用于弥补个人的经济损失;而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属于正常市场行为,个人提前会有一定心理预期,可以提前做好准备。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获得补偿金的税收处理问题,税务总局曾明确答复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适用财税〔2018164号文件,对这部分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提出的建议涉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我们也会将您的意见向税务总局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78

发布时间:2021-09-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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