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谓处分,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他自己自由支配。处分既包括当事人对实权权利的处分,又包括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实体权利是公民根据民法等实体法的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例如,所有权、债权、继承权等。诉讼权利是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例如,起诉权、上诉权、撤诉权等。
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当事人需要不断地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变更和消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例如,当事人的起诉是对起诉权的处分,起诉行为可以引起诉讼程度的发生,诉讼程度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要求,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这些行为既是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可以确定民事权利的归属,也是当事人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以促使程序终结。另外当事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可以提出上诉,上诉权的处分可以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等等。都是当事人处分行为对诉讼程序的影响。但是,并不是当事人的任何处分行为都会在诉讼过程中发生效力。有时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会受到法院的干预,有时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法院没有约束力。例如:甲、乙两家为争一块空地发生诉讼,双方都认为这块空地属于自己一方,诉讼中,双方再次丈量了土地,发现这块空地既不属于甲,也不属于乙,而是属于集体,于是甲、乙双方方决定将此地平均分为二分,和解不打官司了。由甲方提出撤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作为原告享有撤拆权,但人民法院对甲方的撤诉行为没有批准。理由是甲、乙双方的行为侵犯了集体的利益。又如: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受当事人上诉范围的限制,当事人没有提上诉的部分,也有权进行审查。人民法院有权干预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是社会主义民事诉讼法的一个根本特点。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公民行使处分权,往往会涉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代表国家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干预。
那么当事人应该怎样处分自己的权利呢?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注意三个问题:
①处分权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任何人不能侵犯当事人的这项权利。在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侵犯时,放弃还是保护自己的权利由当事人自已决定,用起诉的方式还是用诉讼外的方式解决纠纷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必须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实现。例如,原告和被告决定和解,如果是在诉讼外的和解,那么仅仅是单纯的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必须通过对诉讼外的双方同意即可。如果是在诉讼过程中的和解,必须由双方签定和解协议,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对实体权利的处分。
③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即当事人的处分权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法律内,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利益。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违反法律,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就会代表国家进行干预,不承认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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