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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恩劳动法专家】上班挤地铁骨折,算工伤吗?



据媒体报道,邵先生乘北京地铁1号线上班,时值早高峰,站台无人维持秩序,他被人群推进了车厢,致右腿小腿骨折、韧带断裂……这次意外还导致他失去了工作。

近日,邵先生起诉了地铁公司,索赔5万多元,法院已受理此案。

报道一出,不少网友产生了疑问,都说上下班路上出交通事故可以算工伤,那么,邵先生在上班途中乘地铁被挤骨折了,是否也可以算工伤呢?


规定


要解答这个问题,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上下班途中受到的哪些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将被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以看出,在上下班途中,须是在汽车、地铁、轮船、火车事故中受到的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


这里,发生地点、受伤原因是在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工伤的两个必要的因素,二者缺一不可。


解析


何谓“上下班途中”?

关于何谓“上下班途中”,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具有比较模糊的认识,认识标准也时常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中曾明确:“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该路径可能有多种选择,不一定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亦即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从单位到住处之间的最近路径,也不能理解为中平时经常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上下班的唯一路径”。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来看,强调的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合理性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的处理意见中明确:“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因此,对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进行判断时,目的性与相关性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工作相关性实质标准及时间、路线等合理性限制能最大限度实现职工权益与用人单位利益的平衡。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认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更加具体明确,具有操作性,注重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工伤认定属性,因此“合理性”的范围比较宽,具体如下: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解读:不强调“唯一的家”,往返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等地点,均构成合理路线,实践操作甚至会有更宽泛的可能。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解读:不强调“自己家”,往返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家,也属于合理下班途中。实践操作中,还会包括岳父母家,甚至会有宽泛到祖父母家、兄弟姐妹的家的可能性。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解读:不强调下班直接回家,下班途中顺路买菜,洗车,修鞋等也是可能是合理的。当然,在实践中对哪些是“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又可能会成为新的争议点。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解读:不强调固定、唯一的上下班回家路线,只要是相对合理的回家路线,均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上述规定一出,曾经被媒体误读为“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一时间掀起一阵舆论大波。


而实际上,“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算工伤”,纯属误读误传!而这个说法的源头,是在最高院新闻召开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对“上下班途中”做了相应的解释,强调了“时间的合理性、路线的合理性”,并举例“下班顺路买菜再回家”属于“合理的下班路线”。于是才有部分媒体为博眼球断章取义的自行“解读”。


如前所述,上下班路上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除了看受伤地点以外,还需看受伤原因,而不是笼统将上下班途中所受的所有伤害均理解为“工伤”。


举例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狗咬伤,算工伤吗?

答:不算。因为该意外导致的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自己摔跤受伤,算工伤吗?

答:不算。因为该意外导致的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行人冲撞受伤,算工伤吗?

答:不算。因为该意外导致的伤害,不属于交通事故。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机动车撞伤,算工伤吗?

答:不一定。要看事故责任认定,如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算;如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算。


问:下班顺路买菜,在回家的路上被非机动车撞伤,算工伤吗?

答:不一定。要看事故责任认定,如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算;如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算。


问:已经领取养老金的职工下班顺路买菜,被机动车撞伤,本人无责任,算工伤吗?

答:不算,因为该职工和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工伤的前提是职工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在上下班途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1、受伤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发生伤害事故是在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3、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或责任难以认定;

4、伤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可见,“下班途中顺道买菜再回家”,只是符合“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要素而已,能否认定为工伤还要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另外三个要素。


何谓“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与之相似,所谓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也是指在以上交通工具在驾驶运行过程中,交通工具运行出现意外,从而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如地铁、火车遇撞、脱轨、轮船触礁、沉没等。


发生上述情形需以有关机关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二)什么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根据规定,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划分:

1、一方承担全部责任,无其他方或者其他方无责任;

2、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方承担次要责任;

3、各方承担同等责任;

4、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5、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责任难以认定。

由上可知,对于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或者责任难以认定的情形,均应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相关


关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受伤

如果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将被认定为工伤。


这其中,关于受伤地点,包括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的路途中;关于受伤原因,则不限于交通事故及轨道交通、轮船、火车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前述所谓“因工外出期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但是,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则不被认定为工伤。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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