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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生者一个安慰,更要还死者一个公道

江南都市报2014.8.14B38版刊登文章:

广东佛山房企老总澳籍男子何某锋,2013.10.16在增城市花村划水俱乐部游玩,见一年约20岁的妙龄女子在水库浮台边逗留,想跟这个陌生美女开个玩笑(俩人并不认识),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一个轻浮的举动,却葬送了一条鲜活的生命,最近,经广州市增城法院审理,何某锋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1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

原自一个戏谑,却让花季少女无故丧失了性命,实在令人惋惜,也让人们十分憎恨这个无聊男人,然而更令人不可理解的是,被告仅判了16个月徒刑,而且判的是2年缓刑,难道人的生命就可以那样被金钱淡漠?被法律轻视?

当然这个判决结果基于二个原因,一是何某锋在事发后向公安机关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情节;二是被告人能够积极向受害人父母支付高额赔偿(赔偿金额是500万澳币,折合人民币约386万),求得了死者父母的谅解,因此获得了法院酌情从轻的处罚。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再怎么处罚也无法使失去的生命复活,386万元的高额赔偿款,只不过是让父母心理得到了安慰,让生者从此能过上好日子,但对死者来说却没半点意义,也是很不公平的,试问:人的生命权值不值得权尊重?法律有没有底线?从这件事来看,似乎有钱就可以代罚,法律没有还给死者一个应有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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