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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为电视剧《金婚》把脉问诊
 《金婚》在2007年度成为观众最喜爱的电视剧之一,这部讲述我们身边的普通人的婚姻故事吸引到了众多的关注。片中蒋雯丽和张国立两人用50年的光阴生活去诠释一个长达半个世纪的婚姻故事,从而通过两人的亲情、爱情将这份难得的爱情升华到了全社会的高度,让如今的人们对婚姻的了解以及对爱情的认知达到了崭新的高度。其中第46、47集有这样的故事情节:大宝为父母买了套价值60万元的新房子,但此后不久警察突然带走大宝,并对大宝说其罪名涉嫌诈骗公款。警方告之,只要告大宝的孙某撤诉,大宝还款就可以免于刑事处分。佟志找孙某并跪下求情,孙某心软,并对佟志说,只要大宝把挪用公司的60万元的公款于15日内还清,就可以放弃对大宝追究刑事责任,佟家七拼八凑还清公款之后大宝获释。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喜欢从自己熟悉的角度看电视这是人之常情。从法律的角度为电视剧《金婚》把脉问诊,发现该剧以上的故事情节有诸多不合法之处:

  首先,从孙某说大宝“挪用公司的60万元的公款”的说法中可以看出,其涉嫌的罪名只有可能是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如果挪用的公款属于国有企业所有,则为挪用公款罪;如果挪用的公款属于私有企业所有,则为挪用资金罪。且大宝挪用公款60万元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无论是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都属于公诉案件而非自诉案件。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最大的区别点在于自诉案件国家将追诉犯罪的权力交给被害人自己行使,而公诉案件则必须由代表国家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来行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被告人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那么该剧中“警方告之,只要告大宝的孙某撤诉,大宝还款就可以免于刑事处分”的这一说法显然也是错误的。

  其次,公安机关无权对犯罪嫌疑人承诺“免于刑事处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其中的“免于刑事处分”属于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利,公安机关无权行使。况且根据“免于刑事处分”的字面意思来讲实际上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来讲是指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它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大宝的犯罪行为显然不属于上述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自然也谈不上“免于刑事处分”。

  再次,从警察带走大宝的程序上来讲也是错误的。当时警察只是对大宝说:跟我们走一趟,你涉嫌诈骗公款,且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直接带走大宝。警察带走大宝从法律上来讲属于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5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从警察现场带走犯罪嫌疑人来看,只有可能是拘传、拘留或者是逮捕,而这三种强制措施的共同点是无一例外的要求警察必须出示据传证或者拘留证或者逮捕证,且要求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上述证件上签名(盖章)、按指印。而警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直接带走大宝显然是有违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从未规定有“诈骗公款”这一罪名,这个罪名不过是编导们自己创造的一个罪名而已。

  综上,作为一部极具影响力、创收视率最高的电视剧《金婚》犯如此多的法律错误实在是不应该的,是该剧的法律顾问“顾而不问”还是真的不懂?抑或是干脆就没有法律顾问?我们的编剧导演难道不应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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