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18,利用异地刷信用卡的反馈时差,银行柜台存钱到信用卡后立即刷卡消费,再要求工作人员冲正到借记卡后取出的行为认定为诈骗。
1、张航军等人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50号。
2、被告人张航军,1986年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3、张航军伙同他人2009年3月在浙江省宁波市区域内,在中国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柜台无卡存款5万元到信用卡的同时通知同伙立即刷卡消费49800元,后向银行工作人员谎称存错卡号了,由于信用卡异地刷卡有1-3分钟的反馈时差,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冲正业务(取消存入信用卡的业务、再将5万元存入张航军提供的借记卡),张航军再次通知同伙立即到其他银行网点或自助提款机取出5万元,张航军等人用同样的方式操作5次合计25万,银行发现并追偿后仍剩余7.9万未追回,海曙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4、海曙区法院判决张航军诈骗罪4年6个月,罚金2万。
5、司法观点,本案并不是以秘密方式窃取银行财物,故不可能认定为盗窃罪。把张航军等人的行为分为3个步骤,第一步是存钱到信用卡后刷卡消费,合理合法;第二步,张航军隐瞒信用卡的钱已被刷走的事实,让银行工作人员误以为信用卡的5万元还在,而办理冲正业务把5万元存入新的借记卡,这一步就是很明显的诈骗犯罪手段;第三步,张航军等人取出借记卡的钱,属于诈骗后的事后行为,不再做刑法上的评价。综上,张航军隐瞒事实,误导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冲正业务,导致银行损失,张航军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财物后挥霍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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