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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砍头息,本金、利息如何认定,法院怎么判?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听到一个专业名词“砍头息”,那什么是“砍头息”呢?“砍头息”即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现象,而在民间借贷中经常伴随“砍头息”的往往是高利率。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砍头息”的本金和利息?

01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韩某因资金周转向董某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为2022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1日止,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了借条以及收据各一份。

同日,董某通过转账将借款转至韩某账户,并预先扣除了利息6000元,实际转款数额为84000元。

02

法院审理

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韩某向董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及收到条,且董某向韩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属于合法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韩某应履行还款义务。故董某要求韩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本案的借款本金数额如何认定;二是本案的债务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对于焦点一,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虽借条中载明数额为90000元,但董某将6000元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韩某实际借到董某的款项为84000元,故本案的借款本金数额认定为84000元。

对于焦点二,本案中,董某与韩某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款利息,故董某请求韩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沂南法院予以支持。但董某与韩某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2分,转化为年利率为24%,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应予调整。

故沂南法院判决被告韩某偿还原告董某借款本金8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03

法官说法

“砍头息“其实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而是一种俗称或者统称,我们通俗地理解是,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并未根据合同约定的本金金额发放贷款本金,而是预先扣除部分本金作为利息,以确保其利息的收回;对借款人而言,其可支配本金低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而利息又以约定的本金金额为基数,致使实际利率高于合同约定的情形。生活中,每个人都会遇到因资金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的时候,这时,作为借款人也要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遇到被收取“砍头息”的情形时,有意识地收集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在诉讼中因自身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2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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