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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析产是怎么回事儿?(怎么进行债权人代位析产)

一:什么是代位析产诉讼?

所谓代位析产诉讼指

法院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享有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

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

通常,能够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渉财产的共有人作为被告。

二:代位析产诉讼的法律依据及条件

1、该笔债务应当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2、财产的共有人对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事情已经知晓。

3、债务人及共有人怠于履行对共有财产的析产义务。

4、债务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执行。

5、提起代位析产的人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

三:代位析产诉讼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代位析产诉讼,以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析产标的物的共有人均列为被告。

2.代位析产诉讼的管辖法院。

实际操作中各地区有差异,江苏上海普遍是由执行法院统一管辖;

在四川区域,实际操作中有做区分,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涉及不动产的,由执行法院管辖,也出现个别“原告就被告”的管辖案例。

因此,代位析产诉讼处理好管辖问题是整个诉讼进程不可忽视的重要前提。

3.代位析产诉讼对于债务人以外的其他被告送达问题。

因其他被告并未在申请执行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的合同上签章,无法直接适用该合同约定送达地址,只能采取一般送达方式。

此时,法院无法有效送达文书,须公告送达。

4.代位析产诉讼.

开庭前一般会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析产标的物最新的查询结果。

四:不动产的代位析产诉讼如何应对婚内财产协议或者离婚协议抗辩

1.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不动产归一方(案外人/共有人)所有。

婚内财产协议仅针对夫妻双方,该协议系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

且不动产权属变更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未发生权属变动,则可以要求正常析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仅仅是婚内财产协议,债权人不认可的,并不足以对抗依据不动产公示结果为基础提起的代位析产诉讼。

2.离婚协议中约定不动产归一方(案外人/共有人)所有。应对的思路与婚内财产协议基本一致,重点关注点在于“物权期待权”。

已有多个地区多个法院出现“案外人/共有人基于离婚协议享有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执行”的案例,而这类案件的裁判要点主要是:

(1)案外人/共有人实际占有使用不动产。

(2)案外人/共有人对于不动产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无过错。

(3)比较普通金钱给付债权与案外人/共有人基于离婚协议享有的债权来源和形成时间,一般是离婚协议在前,普通金钱给付债权在后;

离婚协议债权对于标的物的关联关系更密切、对标的物有直接支配关系,普通金钱给付债权于标的物无关联关系及直接支配关系。

(4)裁判时考虑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考虑所谓的“法感情”。

因此,在代位析产诉讼中,若可能遇到“物权期待权”的,应当谨慎对待。

五:在启动代位析产诉讼程序之前

必须优先确认的事:析产后能启动拍卖

申请执行人在启动代位析产诉讼程序之前,应当与本案执行法官提前对析产诉讼事宜进行沟通,确保析产后析产财产能够启动拍卖程序。

原因是执行中的析产诉讼并非常规执行措施,执行法院一般采用较少;

更重要的原因是执行法官承办执行案件量大,基于结案要求的考虑,一般针对此类情况均先对案件终本处理。

若不提前与执行法官沟通析产诉讼后拍卖事宜,最糟糕的结果就是析产诉讼打完,拿到析产判决,但是析产财产仍不能进行拍卖,执行案件仍无法推进。

因此,最好与执行法官提前沟通析产诉讼事宜,并就析产后启动拍卖程序事宜在执行笔录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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