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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金融借款中可以同时主张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么?是否有上限?

最高院二审认为:

关于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应如何计算的问题。
雪松信托依合同的约定,向冠福公司发放了29881万元借款。截至诉讼期间,冠福公司及保证人林文昌、林文智均未履行偿还合同项下本金义务。对冠福公司尚欠29881万元本金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利息应如何计算的问题。
《补充协议》约定:甲方(雪松信托)以信托计划资金继续向乙方(冠福公司)发放信托借款,于2017年2月22日向乙方放款,放款金额为29881万元,乙方按照原合同内容及附件《信托借款发放确认书》中约定条款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原合同约定本案信托借款分六期发放,每6个月支付1次,每期利率根据不同类型投资者平均预期收益率+信托报酬费率+银行保管费率确定,雪松信托主张按各期《信托借款发放确认书》约定利率计算至2018年11月27日利息(含罚息、复利)共计为13099417.69元,有合同依据,予以支持。
《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利率,并约定了逾期借款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按照《借款合同》及各期《信托借款发放确认书》约定的年利率的计算公式:
第一期借款年利率为9.2832%、贷款逾期年利率为13.9248%,
第二期借款年利率为9.2652%、贷款逾期年利率为13.8978%,
第三期借款年利率为9.3054%、贷款逾期年利率为13.9581%,
第四期借款年利率为9.2892%、贷款逾期年利率为13.9337%;
第五期借款年利率为9.2084%、贷款逾期年利率为13.8126%;
第六期借款年利率为9.255%、贷款逾期年利率为13.8825%。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逾期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可以加收30%-50%,双方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并未违反该规定,因此雪松信托主张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按借款本金的20%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
本案中,冠福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但鉴于雪松信托对逾期利率有年利率13.8126%-13.9581%的约定,再按借款本金的20%收取违约金,则过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即雪松信托关于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中亦已超过总计年利率24%的标准,应予调整,对违约金酌定为借款本金的10%,冠福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为29881000元。

(2020)最高法民终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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