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法院: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作为工...
最高法院: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应当以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为前提。

裁判理由

应否以《审计报告》作为确定案涉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工程价款的依据问题

太平洋公司主张本案应当以淮南市审计局于2014年8月29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的价款为依据确定案涉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价款,但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应当以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为前提。

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以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况且该《审计报告》审计的42167.41万元并非仅针对案涉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价款作出的审计,还包含除变更签证手续不全部分和部分钢材调差争议部分费用外的变更签证工程价款,且根据淮南市审计局于2015年10月27日又向太平洋公司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太平洋公司亦就此提出针对性意见的事实来看,上述《审计报告》并非最终稿,相应的造价数额不能作为确定案涉工程最终造价的依据。因此太平洋公司主张以《审计报告》审计的42167.41万元作为案涉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造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2019)最高法民终1588号@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云亭法评|建工合同中约定"结算价以审计为准",是否意味着必须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建工典型案例|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结算已经进行了约定,审计报告不影响结算结果
政府审计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审计报告存在错误能否纠正?
最高法院:当事人约定以政府审核价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能否通过司
最高法院李琪法官在中国建设工程法律与争议解决2016年度高峰论坛的讲稿整理(下)
(第十五期)201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纠纷典型案件裁判观点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