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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的树需要采伐证吗|莱西法院密织法网 为青岛北部绿色崛起护航

来源:青岛信网

信网6月5日讯6月3日,在第49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莱西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揭牌成立,迈出司法“利剑斩污”、鼎力护“绿”坚实的一步。当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莱西法院两件案件入选青岛市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近年来,莱西法院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公正高效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大青岛北部绿色崛起的典范之城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审理环资案件

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

发挥行政审判预防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2017年以来,莱西法院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64件。2018年,审结某公司污染环境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5个被告单位罚金共计4060万元,对赵某等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该案裁判文书长达578页,以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为美丽莱西建设保驾护航。

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创新完善审判机制

3月12日,莱西法院成立环境资源法庭,对莱西市辖区内大沽河、产芝水库、大青山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内的环境资源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制定《环境资源审判机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加强对环境资源新领域、新类型案件研究,不断提升审判能力和水平。

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和跨区域集中管辖相结合、驻庭审判与巡回审判相结合、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相结合、专业审判与多元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努力构建覆盖莱西市全域的环境资源审判新机制。

加强内外协调联动 形成环资保护合力

健全完善环境资源内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监督和生态补偿修复等方面信息沟通,统一环境资源审判观念和裁判尺度。

建立外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莱西市自然资源局、莱西市水利局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动配合,互通案件信息,强化资源共享,加强执法与司法程序衔接,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多元治理的工作合力,共同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打造特色专业审判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认真贯彻莱西市委重点工作攻坚部署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突破平度莱西攻势的意见》,主动对接重点工作攻坚任务清单,扎实推进青岛中院赋予的“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试点任务,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协作,采取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加强司法确认等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积极服务保障大沽河生态旅游示范区、姜山省级示范镇建设。

下一步,莱西法院将依托智慧法院建设积极畅通诉讼渠道,加强巡回审判,妥善化解区域内环境资源矛盾纠纷;树牢绿色发展理念,打造融生态修复、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环境资源司法修复基地,统筹协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page]

附:莱西法院两案入选青岛十大环境资源审判案例

案例一

滥伐林木334株遭举报被行政处罚 一男子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败诉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31日,莱西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某村庄南侧砍伐树木。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查,张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李某砍伐该村南侧的树木334株。经鉴定,涉案砍伐柳树总材积为5.5752立方米,价值为人民币2425元。

2019年1月15日,莱西市森林公安局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于2020年10月31日前补种5倍林木即1670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即9700元。

2019年7月12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该局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我砍伐的林木是苗圃中的病死树,是处置我的私有财产,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苗圃中树木不属于森林资源,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森林公安部门的处罚和物价部门的鉴定行为没有保障我的合法权益,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称。

【庭审直击】

庭审中,张某提交了一家农业生态开发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土地租赁合同,称其租赁该公司的土地种植苗木,办理了苗木经营许可证,系合法行为。该局辩称,张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允许种植苗木,其是在砍伐林木之后才办理的苗木经营许可证,不影响对其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为支持该意见,该局提交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李某和张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张某委托李某无证砍伐柳树的事实。”该局表示。

争议焦点一:

原告砍伐的树木是否属于森林资源?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仅提交了非本人为法人的企业工商登记,主张其种植苗木的合法性,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在砍伐树木之前已办理苗圃证或采伐许可证。因此,其主张所砍伐的是苗圃中的树木,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根据该规定,张某砍伐的树木属于森林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张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树木,其行为属于滥伐林木。其所采伐的林木木材积量、价值已经鉴定机构鉴定,该局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争议焦点二:

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保障了张某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将有关文书依法送达张某,行政程序合法。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某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法院认为,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张某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2020年1月2日,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中,原告张某称,其砍伐树木的行为系对苗圃的管理,且砍伐的树木系苗圃中的病死树木不应受到处罚。但张某提交的系企业工商登记而非苗圃证。我国现有森林资源依法受保护,对于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砍伐行为,法律一律予以禁止。

案例二

非法猎捕野生鸟类42只 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以来,孙某先后在莱阳市团旺镇杨家白庙村、莱西市望城街道南马庄村东北树林处、望城街道东冯北村等处,使用气枪、鸟网等非法猎捕红隼1只,花头鸺留鸟1只,戴胜、喜鹊、白头鹎、麻雀40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野生鸟类中花头鸺留鸟、红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戴胜、喜鹊、白头鹎、麻雀等属国家三级保护动物。

2017年12月4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孙某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8年11月21日,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公诉机关提出,孙某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直击】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预缴纳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孙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村庄影响不大,可对其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2019年4月17日,莱西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点评】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再次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今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当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打击猎捕、杀害、交易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的司法引领作用,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信网记者 顾青青 通讯员 吕永鑫 栾涛 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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