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婚姻传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不容置疑的。
很多债权人都主张查询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这在2017年以前是经常有这种情形的,原因就是当时婚姻法司法解释认定的婚后收入为共同财产,那就有一半是被执行人一半的,但后来发现问题多多,如未经审判就承担责任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了,而且很多丈夫在外背债连累老婆,而老婆连申辩都没机会。
而民法典出台后直接就规定共债共签,而且按物权法的登记对抗制即“物权公示原则”,登记是谁名下的财产就谁的个人财产,登记在非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当然就属于案外人财产了。
而且《婚姻法》有明确规定“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而共同债务在民法典是要求共债共签,所以根据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的规定,只能执行被执行人本人名下的财产了。
而法院认定个人财产是采用“物权公示原则”的登记对抗制,只能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而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财产属于案外人财产,是不能被执行的。
而且在众多法院的实际执行中,只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很明显可以提高执行的效率。
所以无论债务人是否己婚,都可以直接判断被执行人的案件能否执行,查无财产就终本,这样效率也高多了,而且也符合道德,大家都能够接受!
当然如果是夫妻双方名下的共同话是可以执行的,一般是处理后一人一半金额。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