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后5年内未恢复强制执行的案件,5年期满后应当转为彻底性退出,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各项强制措施,这是《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立法精神,其实这在2019年的人大立法网里就有一篇文章有这种观点,说明当时高层对这规定还是非常深思熟虑的,起码过了三年才出台草案,说明内部意见还是一致的,就是要彻底解除放贷人、负债人和法院这三者在强制执行中的束缚,像金融机构一两年的逾期就会列入不良或坏账核销,拖太久了反而是一个金融隐患,这样有一个期限可以降低债权人的期望值,一旦贷款有异常就可以迅速采取协商或保全方案,也可以在债权迅速处置回笼资金,而无须不断耗费人力物力去做一些概率较低的事。
而负债人也能明确知道这五年是艰苦奋斗努力上岸的唯一机会,过了这个时间一旦法院退出各种执行措施,那连还款的机会可能都没有了,征信受损是肯定的,如果最终实在无力还款,也不至于彻底失去希望,五年后还是可以重新起步的,这就为日后清偿这自然债务提供了足够的时间。
立法网的论文还论述到,执行不能案件暂时性退出5年后,如果一直查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包括银行账户不多的余额,收入不高仅仅够维持家庭必需的生活费用和基本的住房条件,这时法院应当询问被执行人是否愿意破产,如被执行人同意破产,可依照“执转破”程序,进行企业破产或者个人破产,这一观点其实也直接被立法所吸收,法院在终本后,如果判断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规定的情形,应当依职权移交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实施破产程序,这也就是说连询问这一部骤也免了,当然实际执行时被执行人肯定也得主动配合,否则一个巴掌是拍不响的。
如果被执行人未走破产程序,在5年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是申请人是可以提出异议的,前提为申请人提供了明确财产线索,法院对该线索进行审查如果财产超过执行标的就直接执行;如财产小于应执行标的,法院应当以该标的为限执行,执行完毕之后满五年之后创造的财产都不会被重新执行了。
不过,法院退出强制执行措施并不禁止自然人之间索偿债务的行为,毕竟偿还自然债务也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至于金融机构的追讨,没有了强制执行的加持,就只能看负债人对征信和自己偿还能力了。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