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法院法官违法办案去哪里举报?全国各省举报方式公布
userphoto

2022.12.07 山东

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是:

(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

(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5)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6)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法官作为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秉公办案,依法履行职能,公平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在审理案件中不徇私情、不徇私利,杜绝吃喝宴请、吃拿卡要;要以身作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审判权。但在现实中,总会有审判人员超越职权,失职、渎职,违反法律规定,违法乱纪,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遇到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怎样做,才能寻求公平、公正、合理的裁决,一直是很多人关注的。

公民或者组织对法院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一、法官违法办案向哪个部门投诉:

1、本院纪检部门

负责指导本院纪检、监察工作;对本院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

2、上级法院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表述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更加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3、纪委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4、纪检监察机关

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下主管全国法院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基层人民法院专职监察员在本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廉政制度,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

(三)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

(五)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复议和申诉;

(六)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七)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预防腐败工作,开展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廉洁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第十八条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可以办理所辖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二、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法官违法违纪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第二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受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一)贪污受贿;

(二)徇私枉法;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秘密;

(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八)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十一)乱收费、乱拉赞助等违反诉讼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为案件指定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

(十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如果执行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等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纪检部门反映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造成财产损失,如符合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权利受损的主体还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30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对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第三十四条规定,“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本意见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媒体和社会监督,依法受理对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在调查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辩解和举证的权利,监察部门应当对当事法官的意见、辩解和举证如实记录,并在调查报告中对是否采纳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应当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应当报请院长决定,并报送省(区、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高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派员向法官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法官的违法审判事实及拟处理建议、依据,并就其违法审判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当事法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申请复议和申诉。

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六、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给出的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法〔2021〕319号)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调查的情况,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法官惩戒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

(二)审查当事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涉及的案件;

(三)对当事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

(四)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当事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

(五)派员出席法官惩戒委员会组织的听证,就当事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和过错进行举证;

(六)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七)受理当事法官不服惩戒决定的复核和申诉;

(八)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承担的惩戒职责。”

第十条规定, “法官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的举报、投诉材料,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以上就是法院存在违法办案的情况下,公民的处理方法,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权威和公平的象征。如果遭遇违法判决,我们应搜集证据向纪检或上级机关投诉。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附:

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公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更加有效地接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法官严肃执法、公正裁判,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下称举报中心)。

第二条 举报中心受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一)贪污受贿;

(二)徇私枉法;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秘密;

(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八)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十一)乱收费、乱拉赞助等违反诉讼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为案件指定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

(十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举报中心设立接待室、公开举报电话和公开举报信箱。受理举报人采用电话、电报、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的举报和代为他人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 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举报工作秘密。

第五条 举报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举报必须接受。对下列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审判庭申诉或申请再审;

(二)对不属于本院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受理的法院举报中心举报;

(三)举报人向其他法院举报中心举报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院举报中心转办。

第六条 举报中心接谈举报人,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举报中心接受举报电话,必须细心接听,如实记录。

举报中心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逐件拆阅、登记。

第七条 举报中心可以要求举报人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及其他有关证据。对不能提供具体情况的举报也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八条 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步审查或移交监察部门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监察部门办理;

(三)对重要的举报及时向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四)对情况特殊的举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九条 经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不需要进行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审查报告。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对署名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将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回告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中心对举报人、举报事项严格保密:

(一)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者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未经本人同意,对社会宣传报道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

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举报电话和举报网址

举报电话 :

全国统一司法服务热线 —— 12368。

“12368”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通用的人民法院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当事人在本地的,直接拨打“12368”;在外地的,需拨打“本地区号+12368”。12368司法服务热线服务内容:案件信息查询、信访信息查询、诉讼程序及办事程序咨询、联系法官、接收执行线索举报、接听意见建议及对法官队伍作风投诉举报。

为了拓宽民意沟通和群众监督的渠道,保障公民便捷、充分地行使宪法赋予的举报权利,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设立本网站。您可以通过本网站举报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本网站目前设立了《举报首页》、《我要举报》、《举报查询》、《法律法规》、《其他举报方式》、《信息发布》等六个栏目。

(1)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邮政编码:100745)

http://jubao.court.gov.cn/zui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100022)

http://jubao.court.gov.cn/bej

(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300193)

http://jubao.court.gov.cn/taj

(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050051)

http://jubao.court.gov.cn/heb

(5)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030024)

http://jubao.court.gov.cn/sxi

(6)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010020)

http://jubao.court.gov.cn/nmg

(7)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110032)

http://jubao.court.gov.cn/lia

(8)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130062)

http://jubao.court.gov.cn/jil

(9)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150045)

http://jubao.court.gov.cn/hlj

(1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200031)

http://jubao.court.gov.cn/shh

(1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210024)

http://jubao.court.gov.cn/jsu

(1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 : 310012)

http://jubao.court.gov.cn/zhj

(1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230031)

http://jubao.court.gov.cn/anh

(1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350003)

http://jubao.court.gov.cn/fuj

(15)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330046)

http://jubao.court.gov.cn/jxi

(1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250024)

http://jubao.court.gov.cn/shd

(17)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450003)

http://jubao.court.gov.cn/hen

(18)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430071)

http://jubao.court.gov.cn/hub

(19)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410001)

http://jubao.court.gov.cn/hun

(2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510655)

http://jubao.court.gov.cn/gud

(2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530022)

http://jubao.court.gov.cn/gxi

(2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570206)

http://jubao.court.gov.cn/hai

(2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401147)

http://jubao.court.gov.cn/chq

(2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610017)

http://jubao.court.gov.cn/sch

(25)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550003)

http://jubao.court.gov.cn/gui

(26)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650200)

http://jubao.court.gov.cn/yun

(27)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850001)

http://jubao.court.gov.cn/tib

(28)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710004)

http://jubao.court.gov.cn/shx

(29)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730030)

http://jubao.court.gov.cn/gan

(30)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

(邮政编码:810000)

http://jubao.court.gov.cn/qih

努力让每个人民群众都能够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衷,更是法治中国一以贯之的不变追求。“无不平之法、无法外之人、无法上之权”“对于不遵守法律甚至严重违反法律、破坏法治的害群之马,不论其职务多高,都要依法严惩、毫不姑息”。

坚持立法为民的理念不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是对法治中国提出的根本要求。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无论是立法还是修改法律都需要充分考虑人民利益、意愿、权益,要把“一切为了人民”的执政理念融入法治的全过程,使法律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增进人民福祉。司法公正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坚决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并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才能保证公共权力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

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必然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做到坚持人民的名义,维护人民的权益,将'司法为民'的理念贯穿始终。公正司法,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改起,才能让每一名公民感受到公平的护佑、正义的阳光。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举报电话/网站
新规:南京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调整规定(20160401)|法客帝国
为开福区人民法院点赞!
南京市法院
详情
怎样才能保证每一位法官的审判都是公平和正义的?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