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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3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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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街道办事处属于区政府的派出机关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属超越职权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长兴路办事处虽然是惠济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相关法律规范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的职权,因此,长兴路办事处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原审法院确认长兴路办事处强制拆除再审申请人房屋及附属物的行为违法正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1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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