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个人打款给公司500万,个人主张合作款,公司主张系借款,但公司的会计资料记录为“投资款”,公司主张系公司管理缺陷误写能否得到支持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本案中,中渤公司主张其与王声宏之间构成借贷关系,而非王声宏主张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
中渤公司认为王声宏在案涉项目尚未完工前已将本金基本收回,且案涉开发项目使用的土地系中渤公司置换所得,故与王声宏之间系借贷关系。
经一审法院委托营口中科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案涉房地产项目进行审计,依据中渤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中渤公司收到王声宏支付的项目投资款5,536,754元,其中3,947,842元记录为投资款,1,588,912元记录为借款。可见,原审认定王声宏对案涉项目进行投资的主要依据为中渤公司自己所做的会计记录。
虽中渤公司解释记录投资款系公司管理缺陷误写,但直至本案再审审查期间,中渤公司均未提交相应证据对记录为误写的事实予以进一步证明。故中渤公司主张其与王声宏之间为借贷关系不能成立。
(2021)最高法民申1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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