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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离村多年土房坍塌补偿被拒?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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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4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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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江庆兰律师一直在思索,如何才能把手中的案子做到完美,如何才能让百姓的权益得到维护,如何才能让法律的权威得到彰显......

这一天,天气不是很好,看着满天的乌云,江庆兰律师陷入了深深的回忆。

郑大姐是安徽省芜湖市某村的村民,其父亲在村中拥有一块宅基地和三间土房,后来郑大姐一家离开村子一直未归。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这三间土房因为长期无人居住,年久失修后坍塌。

后来郑大姐的父亲去世,郑大姐一家就与村民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少。

2020年10月,当地区政府决定对该村的土地开展征收,向村民作出补偿。郑大姐从同村村民口中知道拆迁补偿的事情后满心期待。

郑大姐认为,虽然自己一家已经离开村子好多年,但是户口没有迁出,名下还有村子的宅基地,这次拆迁补偿肯定有自己一份。

可左等右等,很长时间都没等到工作人员来协商补偿事宜。郑大姐坐不住了,一打探。区政府的工作人员才说,这次补偿没有郑大姐的份。

这让郑大姐彻底着急了。

再三追问之下,区政府的工作人员才说,就是因为在征收范围内郑大姐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所以不给补偿。但为了化解征收产生的矛盾,郑大姐可以在征收范围之外再申请一块宅基地,或者给郑大姐提供35平米的安置房。

郑大姐表示,自己已经搬离村子,宅基地和安置房都不需要,只希望获得现金补偿。见郑大姐如此固执,区政府的工作人员便以“郑大姐的房屋已经灭失,要求安置补偿没有依据为由”拒绝了郑大姐的安置补偿申请。

郑大姐万般不服,在江庆兰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区政府给予安置补偿。

法庭上,区政府表示,因为在征收范围内郑大姐的房屋已经坍塌,故其主张的对房屋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鉴于该村认可郑大姐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郑大姐有申请宅基地的权利,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户一宅,住有其居”的原则,郑大姐可以按程序在征收范围以外申请宅基地,或者享受人均35平米的安置房等安置政策。郑大姐的宅基地上并无房屋,其既不同意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方案,也不同意享受人均35平米的安置房的方案,因此区政府才拒绝给予补偿。

面对区政府的辩解,江庆兰律师表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征收拆迁,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结合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实际情况,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通常采用的是补偿人口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旨在充分保障原生活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这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更需要充分保障原生活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权益。

本案中,区政府虽辩称郑大姐并无房屋,但同时提出该村认可其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此,区政府应当履行调查核实职责,摸清郑大姐一户的基本情况后,结合对该村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对郑大姐的补偿申请作出处理,并非直接拒绝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最终,法院判决区政府在60日内依法对郑大姐的补偿申请做出处理。

一道亮光将江庆兰律师的思绪拉回现实,抬头望去,乌云散开,阳光洒满大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除了要考虑被征收人是否有房屋,还需要考虑被征收人是否具有宅基地使用权,这是两项不同的补偿项目,征收部门不能仅以被征收人没有房屋而拒绝对其宅基地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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