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最高法裁定指出,只有单位盖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据,材料不予采信。
关于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果负责人、制作人员未签字,我可以为您读一个案例,这个案例是2020年最高法民申138号。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总结这个案件的裁判要旨。这个案件的裁判要旨是什么呢?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5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制作材料的人员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供的由单位出具的证明仅加盖单位印章,但单位负责人和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证明上签字盖章,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因此,人民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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