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就是何谓踢走,按照字面的意思,就是将大股东排除在公司之外,公司的一切与大股东无关,如果是这样,显然是不能的。《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不论大小股东,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一脚踢开既不可能,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其次,如果股东之间理念不一样,分歧严重,这种情况容易使公司陷入僵局,印鉴执照分执,股东之间相互对抗,导致公司无法经营,笔者经历过类似的纠纷,公司经营的全部中断,每个月的损失就达到上千万,可谓损失惨重,是个多方俱伤的结果,个人认为,在没有到僵局的地步之前,股东之间还是要积极协商为上,必要的时候可以请专业人员介入,尽可能化解。
最后,由于你们三方持有60%的股份,可以成为一致行动人,从而可以合理运用投票权,通过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实现自身的目的;当然如大股东有违法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可以诉诸法律求得解决。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可以对其进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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