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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放贷业务活动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简单来说,就是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放贷业务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放贷活动。

对于类似禁止性条款,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都有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将非法发放贷款列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这次《通知》是四部门专门针对“发放贷款”的禁止性规定,力度可谓空前,国家将对非法放贷机构及个人采取高压态势。而从法律角度来看,非法放贷机构及个人将面临着如下风险:

第一,未经批准的放贷机构和个人将面临着被银监、市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取缔证照的风险;考虑到把公安部作为联合下发《通知》部门之一,公安部门很有可能对从事非法的放贷业务以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

第二,即使从民事角度考虑,法律法规及本《通知》对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都给予了否定性的评价,违反上述规定即使与借款人订立了的民间借贷合同且依约发放了贷款,人民法院同样会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后果就是合同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等都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综上,未经批准的放贷机构及放贷活动为国家所不允许,尽早规范、合规经营才是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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