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不是仅仅限制两年,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删除失信黑名单后,仍然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采取“消极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重新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上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确定义务的措施之一,人民法院通过“上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将 不配合人民法院财产调查、有能力或者有部分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违反限制消费令、转移隐匿被执行财产以规避执行等等情形的被执行人的信息 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 等部门机构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等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可见“上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是对逃避执行、怠于执行的被执行人的极大的威慑。
但是有网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上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只有2年期限,严重情况的只能延长1——3年,期限一到人民法院就应对被执行人删除黑名单信息,被执行人以后就万事大吉啦!
这只是某些人的曲解,实际上并不是被执行人以后就万事大吉了。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的财产报告制度即是对被执行人的有力约束。
财产报告制度是贯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始终的,只要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随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定时定期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使法院了解其财产状况以进行一步步履行或者全部履行。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之内应向被执行人发出 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向被执行人再次、多次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向法院报告财产。报告财产令 附有 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要求逐项填写。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怠于履行报告财产令,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被执行人情形,人民法院可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即只要被执行人存在以上6种的消极执行情形,即使被执行人曾被删除黑名单,但被执行人仍然具有 继续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法律义务、继续按照财产报告令报告财产、遵守限制消费令等的法律责任,如果被执行人不尽上述应尽之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立对被执行人重新纳入“失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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