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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发现某房产企业收到土地出让金返...
税务检查,发现某房产企业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款10000万元,没有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少交企业所得税2500万元。会计表示很不理解,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后冲减土地成本有错吗?为什么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会计认为,返还土地出让金相当于降低了地价,所以,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应当冲减土地成本,而且转款单据上注明的转款事由为配套设施建设费。在收到的当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因此不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对土地出让金返还的相关政策理解有误。

对企业来说,收到的土地出让返还属于补贴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收到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显然不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规定,所以应当计入收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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