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的犯罪式生存:常年做企业法律顾问...
民营企业的犯罪式生存:常年做企业法律顾问的我,对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困境有刻骨铭心的了解。由于97年制定刑法时,对市场经济认识不够,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更是估计不足,刑法中设定的许多法定犯就是为了维护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管理而设计,如非法占有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按照正常审批制度,民营企业无法得到合法建设用地、无法得到资金、严格纳税就没有利润,无法生存,更无发展。
现实中,各地为发展经济、招商引资,又在法外给了企业许多优惠条件,可以未批先建、边建边批,这样诞生的许多民企无法正常从国有银行为主体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只能进行民间融资,无法获得进项发票、抵扣税款,就四处买票,所以多数民营企业就在违法生存,甚至犯罪式发展。开明的地方政府司法机关也相对善意地解释企业行为,对正常经营管理民营企业不做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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