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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证明共同债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规则,相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最大的变化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根据第2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共同债务,除非配偶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非举债一方的配偶对于债务的存在往往全不知情,所以要求其推翻“共同债务”的法律推定不具有现实意义上的可操作性。所以,这次的新规定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构,对于“共债共签”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外的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债权人要想推翻这一法律推定,就需要由其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显然,新规定更加注重对于非举债一方配偶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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