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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2021.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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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观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不能证明该借款系用于借款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即使配偶方向债权人偿还了部分借款,也不应认定为其对该债务的追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3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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