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外担保,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应承担担保无效的过错责任,责任比例10%还是50%,请看最高院不同案例
■ 裁判规则一:根据提供担保的公司与接受担保的债权人过错酌定公司承担10%的过错责任
1.公司为上市公司,在公司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公司的章程中再次明确“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故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属于越权代表;
2.接受担保的债权人系专业金融机构,其未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审查,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故担保无效;
3.上述情况,公司存在人员、公章等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228号
审判人员:张雪楳 王毓莹 梅芳
■ 裁判规则二:公司公章管理不善,存在过错;债权人未审查公司的决议文件,亦有过错。酌定公司对加入的债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终355号
■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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