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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挂靠施工关系中,法律没有规定被挂靠人应承担挂靠人工程款支付责任,或对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

原判决认定侯光冬等三人申请财产保全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郢轩·江尚天地建设工程系由侯光冬等三人借用俊锋公司名义与郢轩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俊锋公司出借资质,由侯光冬等三人自行组织人员实际施工,人员管理、资金来源、工程款收付等均系三人与郢轩公司直接发生关系或直接往来,三人还与郢轩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故侯光冬等三人与俊锋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

在法律没有规定被挂靠人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或对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且侯光冬等三人亦没有主张俊锋公司违反挂靠合同义务的情形下,侯光冬等三人明知俊锋公司没有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的合同义务,仍申请法院冻结非义务主体俊锋公司的财产,原审认定三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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