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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布告”、“通告”的特征、例析与写作要领

   “公告”是国家人大、行政机关在各自的公文处理法规中确定的主要文种之一;“布告”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使用的主要公文文种;“通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解放军机关使用的公文主要文种之一。

       在党的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公告”虽然未被列入14个主要文种之内,但并非不用,而是相对国家机关来讲,用得较少,且多与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由党的机关单独使用的情形实属罕见。“通告”虽然也不是党的机关公文的主要文种,但它与“公告”的情况大不相同,早在党的创立时期,党中央就使用这个文种向全党或社会上发布自己的主张和策见,而且使用的非常多,建国后虽较少使用,如用时也是单独发布,与国家机关联合使用的现象尚未得见。“布告”,党的机关不使用。

       一、文种特征

       “公告”是党和国家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时使用的告知性文种。

       “通告”是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事项时使用的告知性文种。

       “布告”是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事项时使用的告知性文种。

       上述“三告”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1.公开。“公告”、“通告”与“布告”,主要是采用公开张贴或报纸刊登、电台广播、电视传播的形式予以公开发布,只有个别“通告”是使用内部行文的方式。这与其他公文文种基本使用内部行文的形式(只有“公报”、“公布令”及个别的“通知”、“通报”有时也公开发布)显然大不相同。

       2.广泛。“三告”的内容告知的人们越多越好,最好是家喻户晓。其他文种并非如此,多数是在特定的范围内运行,有的甚至划定一个限制阅读的界限,机密、绝密文件的限定更是极其严格的。

       3.庄重。“公告”是党和国家机关使用的,“布告”是各级人民政府和解放军机关使用的,“通告”的使用者虽较前面“两告”广泛,但也是具有一定权威的机关及管理部门。在内容上除一部分是为了告知用的,较多是用以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要求人们不但要知晓,而且要严格遵守与服从,这在某种程度上与法规很近似。“三告”使用上的这种特定性与内容的法规性,体现了它的庄重性。

       “三告”相互之间又有以下不同点:

       1.从所宣布告知事项的性质看,“公告”重于“布告”,更重于“通告”,它是用来宣布党和国家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的,这里的一个“重要”、一个“法定”,显然是“布告”、“通告”的内容所不能相提并论的,因为“布告”、“通告”主要是用于发布应当遵守和周知事项的。

       2.从所公布的范围看,“公告”是面向国内外的,范围最广;“布告”是面向国内社会的;“通告”则是针对社会的某一方面,用于局部范围。

       3.从所发布的机关看,“公告”的发布机关级别高,党和国家的高级机关才用,“布告”除解放军机关外,在地方上必须是一级人民政府方可使用,也就是说,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部门(如省级人民政府下属的厅、委、办、局,县级人民政府下属的科、委、办、局等)不可使用“布告”告知事项;至于“通告”,上至中央机关,下至基层部门均可使用。

       二、例文讲析

       例文一,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撤销成克杰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公告

       鉴于成克杰无视国家法律、滥用职权、收受巨额贿赂,谋取非法利益,其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已丧失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成克杰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

       特此公告。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例文是一份向国内外宣布重要法定事项的“公告”。开头以“鉴于”做句首,使用4个并列成分组成一个介词结构的短句,说明撤销成克杰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一职的原因,十分干脆利落、精悍有力、一语中的。这第一句话也即此文的第一个层次。

       第二句话,是讲撤销的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即第二个层次。

       先讲原因即缘由,再讲法律依据和决定事项,最后以“特此公告”结束全文。这完全符合此类公告的结构安排。

       例文二,布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平津前线司令部布告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军奉命歼灭国民党匪军,解放北平、天津、唐山、张家口诸城市。兹特宣布约法八章,愿与我全体人民共同遵守:

       (一)保护各城市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

       (二)保护民族工商业。……

       (三)没收官僚资本。……

       (四)保护学校、医院、文化教育机关、体育场所,及其他一切公共建筑,任何人不得破坏。

       (五)除首要的战争罪犯及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外,凡属……人员,凡不持枪抵抗、不阴谋破坏者,本军一律不加俘虏或逮捕。……

       (六)为确保城市治安,……

       (七)保护外国侨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八)……共同负责,维持全城秩序,免遭破坏。……

       本军纪律严明,公买公卖,不取民间一针一线,望我全体人民一律安居乐业,切勿轻信谣言,自相惊扰。切切此布!

       (选自《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7612614页)

       例文是一份公开宣布我军即将举行的“平津战役”重大军事行动的宗旨及一系列方针、政策的布告。

       一是起句立意。开头寥寥片言,不足50字,即把发布本布告的缘由、目的全盘托出。

       二是结尾刚劲有力。同样不足50字,由于作者交替使用长句与短句,显得语势坚定、气势刚强。

       三是用字精彩。开头和结尾处,在“全体人民”之前均嵌入一个“我”,此字非同小可,千金不换、万金不卖。一个“我”字就把解放军是人民子弟兵的本质及人民军队爱人民、军民一家人的全部含义充分表达出来,可谓精巧无比。

       四是巧用成语。如布告中的成语及四字格词组比比皆是,象“本军奉命”、“兹特宣布”、“共同遵守”、“严守秩序”、“不受侵犯”、“安居乐业”、“量才录用”、“各安职守”、“乘机破坏”、“依法惩办”、“决不姑宽”、“纪律严明”、“公买公卖”、“自相惊扰”、“切切此布”等,特别是“约法八章”的提法,更是对古代公文“约法三章”的活用与巧用。

       五是注重修辞。如第七条“一切外国侨民,必须遵守本军及民主政府的法令,不得进行间谍活动,不得有反对中国革命事业的行为,不得隐匿战争罪犯、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罪犯;否则,当受本军及民主政府的法律制裁。”这段话正反对比、连用三个“不得”做排比,既显简明又富有气势。

       例文三,通告:

       中共中央关于

       停止国内军事冲突的通告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

       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中国解放区各部队首长,各级政府同志们:

       本党代表与国民政府代表对于停止国内军事冲突之办法、命令及声明,业已成立协议,并于本日公布在案。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之一切部队,包括正规军、民兵、非正规军及游击队,以及解放区各级政府,共产党各级委员会,均须切实严格遵行,不得有误。

       全中国人民在战胜日本侵略者之后,为建立国内和平局面所作之努力,今已获得重要之结果。中国和平民主新阶段,即将从此开始。望我全党同志与全国人民密切合作,继续努力,为巩固国内和平,实现民主改革,建立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毛泽东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一月十日

       这份事关停止国内军事冲突这一重大事项的通告,全文不过二百多字,可谓短小精悍。

       例文由发布通告的缘由、背景与告知遵守的事项内容两个层次组成。开头的“本党代表……公布在案”为第一个层次,其余为第二个层次。

       第二个层次包括两点内容:一是要求全党、全军及解放区各级政府要严格遵守停止军事冲突协议;二是希望与全国人民合作,为建立新中国而奋斗。

       例文言简意赅、层次清晰、要求明确。

       三、写作要领

       (一)篇幅要短,文字要简

       “三告”都是短篇公文,尤其是“公告”,更应短之又短。像宣告新中国诞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详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册1415页),只有700多字,堪称当代公文中短小精悍的典范。“三告”如长篇大论,不仅违背“告”的本意,而且群众难以把握,当然也就难以遵守。要想篇幅短小,关键是文字应简要。要做到文字简要,一是要开门切入主题,结尾干脆利落,不穿靴、不戴帽;二是讲事情、提要求,直陈其事,不绕弯子、不兜圈子;三是语句要凝练,观点十分鲜明,不疲软、不含糊。三篇例文,它们的缘由、背景分别写了562543个字,全部加起来124个字,不过是个长句子,不能不是一语中的、言简意赅。

       (二)结构形态,灵活多样

       “公告”大都是用来宣布某一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的,事情性质虽属重大,但内容比较单一、情况不大复杂,故在结构上应当采用“篇段合一”的结构形式,一气呵成,至多也就像例文三那样,把全文划分为两个段落。

       “布告”、“通告”大都是向人们宣布应当遵守事项的,在内容上既要提出、分析问题更要注重解决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一些,写这类文件应当尽量用“撮要分条”的写法,开头先讲制发文件的缘由与背景,也即提出与分析问题,此系“撮要”,然后,分条列项地表述告知应遵守的事项,一条是一个独立的含义与要求,各条之间既要保持内在的密切联系,又要相对独立,切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三)严肃对待,不可乱用

       当前在“三告”上存在的问题,“写”并不是主要的,大量的问题是“不懂会规,乱抄旗杆”,使“三告”的使用已经达到混乱不堪的地步。

       什么是“公告”中的“公”?一些人把它理解为“公开”,所以它和“广而告之”成了新兄弟。用汉语词典的一般释义去套用公文的专用名称是不合适的,这里的“公”与“公文”中的“公”都不可作“公开”来解释,要知它们具有特殊的政治含义,是党和国家权力的象征,因此,它的使用者势必是党和国家的高级机关。而且在内容上,必须是“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因此,一般基层机关,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使用“公告”来发布遵守或周知事项,公民个人更无权使用“公告”。至于目前我们在媒体上所看到的那令人眼花缭乱的“公告”(如迁址、变更电话号码、商品促销、清仓大甩卖、注销账号、丢失证件、发票被窃、增资减资、饭店开业、酒楼开张、迪厅关闭、舞厅大修、招聘人员、出租房屋、招收学员……),理应加以杜绝,为什么不去使用“广告”、“启事”而干扰党和国家的公文呢!

       地方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如金融、工商、公安、税务、物价、教育、卫生、司法、文化、房地产、消防、交通、市政、城管、环保、财政、审计……),根据职权发布周知事项,按照公文处理法规的规定,应用“通告”,切不可随心所欲地滥用“公告”。

       “布告”自199411以后,虽已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主要文种,但并不影响我们去使用。因此,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的一些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应遵守或周知事项时,应用“布告”,也可用“通告”,总之,就是不可使用“公告”。

       (作者:张保忠;来源:秘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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