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律师手记】建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管理费”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建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管理费”如何处理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界定何为“管理费”,一般认为,是指承包人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企业管理费是按照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所确定的企业管理费率计取,主管部门在确定费率时主要考虑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以及工程类别。因而,在此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管理费的计取与施工工程结构类别、企业技术资质等级有关。采用清单计价的,企业管理费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措施项目费中,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如果是定额计价的,企业管理费的费率一般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根据相应的基数计算即可。

对于建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管理费”如何处理的问题,笔者还是结合司法判例来说明这个问题。(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中盛谐建设公司与逯淑梅转包行为无效,双方基于无效行为产生的“管理费”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强制判决的款项逯淑梅参照约定的1%标准自愿给付款项,处分自身权益,应以其最终自愿认可数额为准。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必然导致合同中“管理费”的约定也无效,将无效合同作为请求权基础自然是不妥当的。

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殊性,才使得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与众不同,更加注重事实的取向。(2020)最高法民终1165号民事判决书既体现了这种倾向:葛向华与海天公司签订的《经营责任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中有关利润(管理费)的约定亦无效。海天公司依据无效合同主张葛向华应向其支付利润不符合法律规定。鉴于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海天公司金华分公司向葛向华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并代扣代缴了工程税金,工程竣工后,亦办理了工程资料的交接等,本院酌定葛向华向海天公司支付300万元实际劳务成本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工合同无效情形下“管理费”如何处理的问题,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虽然无效,但一方实际履行了管理职责,所付出的劳动成果已经物化到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之中,故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补偿义务。这仍然是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出发的,但是主张“管理费”的一方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例如,(2020)最高法民终7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江某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案涉工程的施工建设雇佣管理人员、组织会议、上下协调、购买保险,江某对案涉工程履行了管理义务,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因江俊鹏并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和管理的资质,一审法院认为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江某收取工程造价7%的管理费标准过高,酌定将管理费率降低至2%

对此,在施工过程中就需要注意收集自身履行管理义务的证据材料,这样在诉讼诉讼中,主张“管理费”获得胜诉的几率才会大一些,例如(2020)最高法民终860号民事判决书就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该判决就认为:虽然《分包合同》无效,但兵建公司在基础公司施工过程中配合其与发包方、材料供应商、劳务单位等各方进行资金、施工资料的调配和结算,并安排工作人员参与案涉工程现场管理,其要求基础公司参照原约定支付管理费,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一,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分包合同的重要性;其二,收集保留施工过程旅行管理职责证据材料的重要性,

作者简介: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云亭法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是自然人的,能否主张企业管理费?
最高法院:关于挂靠施工的15个问题系统梳理
广西高院:关于建设工程的十二则问答
施工合同无效的14种情形及其应对措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①丨轻知识
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合同效力探究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