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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给法盲普法

还记得,在2014年暑假的时候,那时家就在杏花滩附近,因而,我经常去的地方也就是杏花滩了。偶尔能够看见有几块铁制的宣传牌放在那里,我也时常走近前,才发现是普法专栏。对于学习法律的人来说,总还是要端详一下的,说不上亲切,总还有一些感觉的。

我看见其中一块是关于质押的,我仔细一看,发现有问题,有关质押的规定,《物权法》对《担保法》做出了修订,而普法栏依然沿用《担保法》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而实际上,《物权法》的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物权法是新法,担保法是旧法,物权法与担保法的规定有冲突的,就应该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这估计是没有异议的吧。

其实,《合同法》早就有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生效。而且《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就这样的一个问题,你要想看清楚,你还必须要将相关的法条都找出来,逐一比对,法律是则么规定的,为什么要这样的规定,公之于众的东西毕竟还是谨慎一些的。司法局的那些大佬们有喝茶看报的闲心,却没有阅读法条地谨慎。

我看见下边赫然写着“神木县司法局宣”,我原本想愤怒一下,这不是愚弄老百姓吗?但又觉得没必要,能有几个人去看,又能有几个人能够看得懂?没学过法律,你能知道什么叫“质押”吗?你能明白什么叫“交付”吗?这些东西要是不懂,你认得法条里的那几个字又能怎么样?

拿破仑曾经希望他的民法典可以被农民能够读得懂,可是农民真的能够读得懂吗?也许你能认得法典中所有的字,但你却不一定明白其中的道理。因而,在我看来,普法只是做做样子而已。不普法怕人家笑话是法盲,结果普法却又弄出更大的法盲。

事实上,法治的进步就是以法盲的出现作为代价的,企图让绝大多数人知法懂法,这本身就是不切实际的,而普法的初衷却大概如此。而所谓的“送法下乡”本身就是一个不可实现的方式,即便公众号的类型中,法律类的公众号也是比较小众的,法律作为一种知识与技艺本身就决定它具有天然的垄断性。英美法系判例的堆积,大陆法系成文法典冗繁,没有专业的学习与训练,估计很难理解其中奥秘,更别说使用了。

因而,普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放置在杏花滩里地神木司法局的那一块法制宣传板,更像是一起闹剧一样,法盲给法盲普法,最后会造就什么样的东西,我不知道,我只是觉得,这样的普法,不普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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