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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下)


第四,法律术语的运用是不是准确。法律是一门有专门知识构成的学问,它有自己独特的术语系统,例如合同之中的“交付”、“履行”、“买卖”、“租赁”等都属于法律术语,都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因而,法律术语的运用不够准确,也极有可能引起一些无谓的争议,例如“定金”与“订金”的运用不准确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一字之差,法律含义截然不同。还比如,我们都知道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保管费,那这种保管合同一般就会被认定为有偿合同。但我曾经给别人看过一份保管合同,当事人把必要费用约定为保管费,那么这种保管合同应该是无偿合同。可是,这样不规范的约定就会影响对合同性质的判断,进而会影响到对当事人责任的判断。我想这个问题就在于人们对“必要费用”和“保管费”的法律含义不理解所导致的。

第五,合同的履行期与合同有效期是不是保持一致。在理论层面区分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很简单。合同有效期间是指合同在哪个时间段有效。而合同履行期间则具体指义务人应当合同有效的时间段里什么时间具体履行义务。一般合同有效期间与合同履行期间是一致的,只是在那些附期限合同,也就是合同成立生效后不需要义务人立即履行义务,而是过一段时间再履行义务时才会产生有效期间长于履行期间。所以,履行期间不能晚于有效期间。因为如果晚于有效期间则无法约束义务人,义务人可以以合同失效为理由拒绝履行义务。而纠纷往往就产生于此,我曾经见过的一个纠纷案件,就是源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忽略了履行期与合同有效期的矛盾,一方主张履行期,而另一方主张有效期,双方相持不下。因而,我觉得如果你对这二者的关系不易把握,就只写履行期,而不写合同有效期。这不失为一个避免争议的办法。

第六,合同条款之间有没有冲突。合同是一个整体,因而需要保持合同各条款的一致性。如果合同条款之间存在冲突,那么由此而产生争议也就不足为奇了。所以,在对合同进行审查时对于合同条款的一致性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我以前见到过一种情况,就是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为每天万分之一,但合同的另一个条款又约定迟延付款的违约金为万分之三,这要是一旦发生违约,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必是各执一词,难分难解。

第七,当人订立的合同是不是预约。预约与本约在教科书上区分起来,似乎并不难,但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分就变得复杂了起来。因而,这也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一个点。有时候当事人成立的合同只是预约,而预约的履行就是成立本约。如果不在合同中明确预约的性质,就很容易发生争议。因为很多时候预约当中会包含本约的部分条款,甚至是全部的条款,有的当事人就会按照这些条款要求履行。纠纷就会由此而生。所以,我觉得最好在合同中将这个问题约定明确,而不要含糊其辞。

当然,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点,在这里我就不再展开了,对于这样的随笔文章,事实上,这些文字难以被称之为文章,充其量也只能叫做文字,但这算是一种尝试,希望困于书斋之内的自己能够多思考一些实务之中的问题,能够积极寻求实务操作的机会,让自己的所学所感所悟变得生动与鲜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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