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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法律适用里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里,法律适用的过程可以抽象成一个“三段论”的演绎逻辑的简单结构,抽象往往是“极简主义”的体现,但是,法律适用却绝非这样的简单。接下来,我想从律师适用法律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

就我个人接触到的案件中,我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在考虑案件的时候,我们的思维轨迹也遵循了“三段论”的逻辑。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依然是我们关注的重中之重,而这二者正是“三段论”中的大小前提,最终的结论也由此而得出。

我们遇到最简单的情况就是案件的事实可以被法律规范完全的覆盖,这时候得出相应的结论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是对于律师来说,即便如此也并不容易。原因在于案件事实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却需要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换句话说,就案件事实本身也存在一个“构建”的过程。一个事实的存在与被“表达”是两个概念。

就比如一个简单的自然人之间借贷的案子,借贷事实的认定也会遇到一些麻烦,就借条与欠条的区分,还有转账凭证的问题,都是需要证明的。借条体现的借贷法律关系,转账凭证则证明交付的事实,而交付的事实同时又可以证明借贷合同生效的事实,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在作出这样的法律行为时会去考虑这些问题。也就是说你所遇到的案件,不会是当事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做出来的。

因而,案件事实最终的形成是与法律规范相适应的,从来都不存在单纯的案件事实认定与寻找法律的问题,而是要在二者之间反复寻找相互作用的契合点。事实上,我们对于证据的分析首先来源于我们对于法律规范的认知,因为,法律规范有其内在逻辑,即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从根本上讲,你想得到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要看你所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能够满足什么样的构成要件。

例如,我们可以看这样一个法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这个法条就十分明显了给出“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一)······(四)”的内容便为“构成要件”,而“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便为“法律后果”。因而,意欲取得排除执行的法律后果,就需要满足该法条所列明的构成要件,而能否满足其构成要件就是案件事实需要解决的问题。

所以,我们在确定一个案件的解决方案时,我们往往还是先从事实入手,当然这些事实是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一种“表达”,这时候,我们还只能将其称之为“梳理”,因为,我们还没有明确的目标。只有在基本事实梳理结束之后,我们才开始对基本事实做法律上的分析,随之,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也逐渐明晰起来。

如此,我们才能确定相应的代理思路,解决问题。而这也只是我们前期的一个准备工作。之后的起诉状还是答辩状,还是代理意见,事实上都是围绕法律规范的适用与案件事实认定或者证明所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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