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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我们在“风险”中如履薄冰

最近,在我的周遭听到的最多的两个字就是“风险”,无论是老律师,还是年轻律师都在提示“风险”。我记得有一位老司机曾向我表达过的这样的经验之谈,说车开得久了,就越害怕,也越谨慎,也就越是害怕“风险”的降临。看来做律师与当司机之间还是有某些共同之处的——都在“风险”中如履薄冰。

从学法律到教法律,法律是一种规范,法律是一种知识。而在我初入律师行业,我觉得法律是一种方案,我非常羡慕那些将枯燥的法律条文以神奇手笔转化成为方案的能力。但是,最近的一段时间,我听到最多的却是“风险”二字,一种迷茫失落常在心间。涉事愈深,越是感觉到“风险”近身。法律成为一种“风险”,这大概也是经验之谈。

何为风险?风险就是生产目的与劳动成果之间的不确定性,大致有两层含义:一种定义强调了风险表现为收益不确定性;而另一种定义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成本或代价的不确定性。对于诉讼来讲,从法律规范本身的不确定性,案件事实的的不确定性,进而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法律规范在极力表现出确定性的时候,也会表现出其相矛盾的一面——不确定性。而案件事实则是由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现实中证据缺失是很大的问题,这就导致案件事实在主观上的不确定性。

对于律师还是其所代理的当事人,败诉就被视之为“风险”,根据以上分析,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案件事实的不确定性,这也就意味着这个三段论中的大前提与小前提均具有不确定性,作为结论的判决结果又能有积分的确定呢?即便如此,法律所带来的“风险”在某种意义上是可控的,真正的风险是“人心”。抽象的法律规范呈现的是“人性”,而一个具体的案件呈现的是“人心”。人心不可控,这就是风险。

法律规范是客观存在的,法律是是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法律的适用却是法官主观化的过程,案件事实的认定同样是法官主观化的体现。就如同自由心证原则,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法官的“人心”决定着一个具体案件的走向,这种不确定才是我们面对的真正“风险”。尤其是在今天的中国社会里,这种风险尤甚。

混迹于律师这一行里久了,你就对“人心”愈是有刻骨铭心的体会,你的当事人,你面对的裁判者,甚至是你的同行,无非是一句“人心险恶”叹息吧了。法律是一种知识,法律是一种方案,再到法律是一种风险,我们从课堂里建构的认知体系,在步入律师行业的那一刻轰然坍塌。忽而想起曾经的一位骗子大师的大言不惭“人脉就是钱脉,关系就是实力”,曾经鄙视的,如今却是现实,这是多么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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