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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物权法笔记——读周枏先生的《罗马法原论》(三)

第一部分

何谓物权?这并不是一个清晰的概念,涉及对于物权的界定。本书在物权概述的部分认为,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行使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性与排他性,从权利行使的积极与消极的两个方面对物权进行界定。

在《罗马法原论》中认为,罗马法学家认为物权是人对物之间的关系,而忽视了它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实质

罗马法将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属于本人的物权,也就是所有权。他物权就是指物权的标的物属于他人所有的物权。由此可知,他物权是派生和依附于自物权的,因此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关系是一种完全权与不完全权的关系

物权有一个重要的特点:物权的内容只能有法律规定和创设,不像债权那样一般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这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述的物权法定原则

再则就是占有的问题,占有在罗马法上不认为是一种权利,但它是物权的主要构成因素之一。这也体现了罗马法的丰富性,对于占有已有相对深刻的认识。占有才是物权现实性的基础。

第二部分

物权作为一种权利而存在,而权利往往是观念性的,是法律的拟制物,具有法定性,而物权尤其如此。物权与债权同为财产权,但二者的区分真正构建起财产权的大厦。二者主要区别是物权的标的为物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行为。这是从二者的概念中抽象出来的。二者的区分还体现在以下的内容:

其一,物权的标的须为特定物(实际上是特指的物),种类物未具体指定的,只能作为债权的标的,不得作为物权的客体。这与物权的支配性相关,物未特指,就无法实现支配,尤其是直接支配。债权的标则为对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或不行为,债权人必须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才能实现其给付。

其二,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这里需要强调的依然是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包括事实上的直接支配与法律上的直接支配

 其三,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其四,物权具有排他性,债务则无。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有两个完全所有权或成立两个以上性质不相容的物权。

其五,物权有追及效力,债权则无此效力

第三部分

尽管所有权作为极其重要的一种物权,但是罗马法对所有并无定义,仅有“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后世的注释家们从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理解与界定所有权。这也体现了权利人对物所展示出来的意思的独断性

但在本书中,周枏先生写道,罗马法未将占有作为所有权的一种权能的原因在于:罗马法不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而把它作为一种事实。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罗马法根据实际情况,对占有的事实或是肯定,或是否定,以此来达到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的目的。如此而来,占有在罗马法上就成了相对独立于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也就是说占有制度成为现实生活与法律规定之间的的一个调和器。

此外,注释法学家并对所有权总结出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三大特征。这三大特征的现实性基础是由于人口繁殖,对利用有限的财富, 避免争夺,由公有制而蜕变为私有制,以提高生产力而发展起来的。对于所有权的绝对性与排他性,在物权中已有所陈述。而所有权的永续性是指它和所有权的标的相始终,不因所有人是否行使其权利或权利主体的变更而永续存在,直至标的物的消灭。

第四部分

阅读周枏先生的《罗马法原论》,尽管涉及的是一些基本的概念,例如对于物权的界定,十分的准确,物权实际上是对特指的物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在孟勤国教授的《物权二元结构论》中有非常精准简明的论述。这对我们认识物权大有裨益。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本书中简洁明要的归纳物权以及所有权发展的现实基础,任何法律制度都需要回应现实才有其生命力,物权以及所有权制度都是植根于现实生活的法律制度。物权以及所有权为何如此?答案均在于生活,别无他求。正如同我们今天制定物权法编,就应该回应当下的生活现实。当然,这同样离不开物权概念之上的界定,而何以反映生活,又是需要对现实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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