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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中国民法典释评》,让我很失望

《民法典》颁行之后,各种类型的“理解与适用”、“条文释义”等书籍疯狂上市,风行一时,大有你方唱罢我登场之势。随之,学习《民法典》的活动也如火如荼地展开了。其中,最具代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还有就是由民法学者编撰的《中国民法典释评》,前者代表着民法典的司法实践,后者则代表着民法学界,前者迅速上市,占领《民法典》学习的市场。后者姗姗来迟(一直处于预售),也算吊足了阅读者的胃口。

我今天才收到部分《中国民法典释评》,尚有两本缺货。我迫不及待了翻阅了一下,不及细看,但已大失所望。我终于还是相信了朱锦清老师《公司法学》第一版序言里的判断:“我们的法院已经远远地走在了学术界和高校法学教材的前头。很多学术界争论不清的问题,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其实早已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其实,从两套书中,这种比较已是十分的明显了,学者编撰《中国民法典释评》内容空洞无物,语言枯燥乏味,令人毫无阅读的兴趣与热情。所谓的结合司法实践也只是检索一个案例放上去,就事论事,与理论缺乏沟通,有滥竽充数之嫌。

法律是典型的实践之学,当然需要理论的支撑,原本理论是为实践提供智力支持,实践是用来检验理论的试金石。但是当理论与实践缺乏沟通,甚至二者相去甚远时,落后也就显现的愈加的明显。就像我之前阅读的某些法学大佬的作品,现在看来就好像是做得综述一样,甲说,乙说,丙说,丁说······然后再来一个“我认为”,谈几点理由,问题就解决了。还有的学者喜欢创造一些莫名其妙的概念,就觉得是“创新”了。如果你走入实务界,那些“权威”作品就没办法看了。

身处实务界的人,不得不面对实际的问题,而且需要在法律的范畴内解决这些实际问题,这就需要深度思考。我们就以三段论为例,这是一份判决书所需要遵循的思维规则,在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来回往返,然后需要得出一个结论,在这个过程中,不单单是解决问题,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需要提炼出焦点问题,这是基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初步审查而确定的问题,这与学者思考的角度与历程是不相同的,学者很容易产生思维的惰性,如果没有训练,缺乏深入思考的动力。在司法实践中却不同,这个思维的过程是被镶嵌在法定的程序之中的。

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就具有很强的问题意识,是围绕司法实践的的焦点问题而展开的,《中国民法典释评》就像民法学教材一样只能从定义,特征,性质等方面解释评议,没有什么生气与个性,与司法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几无裨益。我原本是怀着极大的热情购买《中国民法典释评》,并阅读之,没想到还是有些扫兴,在律师行业摸爬滚打的这几年,对于那些陈旧的理论越来越缺乏兴趣,倒是个别法官、法务、律师的发轫之作,时时给我以启发。

民法学理论若缺乏与司法实践的沟通,会越来越萎缩,越来越落后。正如朱锦清老师所言:“如果我们的教材能够系统的吸收国内诸多判例所反映的审判规则,我国的法学教育必定能够向前迈进一大步。”这当然还需要一个国家稳定的法治环境,能够使得解决各种问题的法律规则不断的积累与完善,支持这些规则的理论也才会被不断地激发与释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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