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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甲供材料的结算纠纷处理问题

材料款是建设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周转材料等价款的总称,按照提供者不同一般分为甲供材料和乙供材料。笔者在此重点讨论的是甲供材料的问题,由此产生的问题比较多,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例如因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延误等引发的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一般均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有义务核验材料质量而未核验或者核验后未提出异议的,承包人也应对该质量缺陷材料导致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但在本文中,笔者讨论重点是甲供材料可能引发的结算纠纷。

众所周知,“甲供材料”,又称甲供材,是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用语,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采购并按照约定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在双方结算时,该部分材料费用不计入结算总价。具体而言,就是甲供材料款计入工程造价后,在确定应付款是应扣除甲供材料款。根据《2013年版清单计价规范》第3. 2. 1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在司法实践中,工程价款结算涉及甲供材料的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两点:其一,甲供材料领用量与定额用量或施工图含量不符的结算纠纷处理。其实,甲供材料实际消耗量本身也需要再到施工合同履行完毕才能确定。这也导致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时,涉及甲供材料的,就承包人的领用数量与工程定额的规定数量或通过对施工图计算出的建筑材料用量严重不符,承、发包双方对于两者的差额是否应扣减发生争议。而根据《2013年版清单计价规范》10.3.5规定:“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根据该规定,发承包双方只需要在结算时将发包方签认的数量汇总即可得出甲供材的消耗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争议而言,关键的问题在于确定材料的实际消耗量,但材料消耗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一个节点的终止才能最终确定,但甲供材料款又是工程造价的构成部分,属于施工合同内容要素之一,因而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司法实务总结出如下处理原则:首先,从约原则,即应审查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相关约定方式计算与核定甲供材料的消耗量。其次,遵从行业管理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没有约定,可以在工程定额量与施工图含量中择一确定,并按照行业惯例计算相应的损耗量,据此与承包人实际领用量进行对比并在工程价款结算时予以扣减。最后,遵从合理原则,即承包人能证明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等导致建筑材料使用量增加的,相应部分计入合理使用量

其二,甲供材料价格扣减争议的结算处理。正常而言,若存在甲供材料情形,在工程价款结算时,需按照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确定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总额,然后再扣除甲供材料价格后作为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但基于工程价款构成的特殊性,工程定额规则中对于建筑材料价格的计算都计取了相应的费用和税金,并不单列甲供材料的采购价格,由此引发结算双方的争议,即所要扣除的甲供材料价格是否包含税、费

对此,司法实践中普遍的看法是,无论是是甲供材料还是乙供材料,只是建筑材料的采购主体不同,但其构成工程造价的性质没有什么差异,甲供材料作为取费基数参与计算工程造价,因此甲供材料所对应的工程取费应归承包人所有而不应扣减。同时,根据税收的法定性,甲供材料所对应的税款由国家收取,故该部分税款由谁缴纳,决定了工程造价中甲供材料所对应的税金是否在决算中扣减。从工程实务看,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相关金额由施工单位缴纳了税款,该部分税收缴纳义务应转移至发包人,故在工程价款结算时,该部分税金亦不应扣减

毕竟甲供材料的结算纠纷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部分,依然遵循的是“有约定按照约定”的原则,这再次凸显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意义,不仅是当事人的之间的行为规则,也是司法适用的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面向未来的,是具有前瞻性的。当然,也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之中,通过约定变更、补充、完善合同,以使其更充分地发挥行为规则与裁判规则的功能,定纷止争,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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