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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公司在员工入职近十年再以学历问题解雇,属违法解雇!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解除与唐焉劳动合同理由有二,第一个理由是唐焉受到书面警告累计三次,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公司作出的警告处罚不当,其第一个解雇理由不成立。
关于第二个解雇理由唐焉学历欺诈问题。劳动者在应聘、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如实披露信息并不必然构成欺诈。当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时只是把学历作为一般要件或者无特别要求,则不应以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招聘管理部资材担当科长职位时对学历有特别要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由于唐焉提供了大专学历才与唐焉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于2006年1月9日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也未体现学历方面的要求。唐焉在应聘时提供了虚假大专学历虽有违诚信,但鉴于公司员工守则是从2008年开始实施,故不能认定其违反了员工守则的有关规定。
唐焉陈述其从2006年1月9日入职公司至2015年11月17日被解雇期间工作能力一直是匹配工作岗位的,公司没有提供唐焉考核不称职或能力不匹配岗位的证据,而结合当事人双方之后又续签四次劳动合同的事实可以印证公司对唐焉的资历和工作能力的认可。
唐焉在2008年3月20日已经取得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历,且无论有无大专学历,唐焉是胜任工作的,故也不能认定在双方于2014年1月6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唐焉存在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诚信、公平都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员工有如实提供入职信息的诚信义务,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资历亦有注意审查之义务,故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一个合理期限,不宜在劳动关系持续很长时间后仍作为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
本案唐焉提供虚假学历未达到欺诈的程度,并且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也没有达到违背公司真实意思的程度。公司在唐焉入职近十年时,以其当初入职时学历虚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可以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认定双方自2006年起历次订立的劳动合同均为无效不妥。
根据双方当事人确认的唐焉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工资明细单,本院确认唐焉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0116.83元,结合唐焉工作年限,公司应支付唐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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