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男子张某夜晚弹弓捕鸟,万万没想到,竟打到由北京开往上海虹桥的高铁,因此犯下滔天大祸。一审法院判其有期徒刑6个月,管制一年,退赔铁路企业26万余元。
(案例来源:上海市三中院)
一般破坏行驶中的交通工具,首先会想到破坏交通工具罪,但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属于具体危险犯。行为如果足以使行驶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即构成本罪。
然而本案的情况有所不同,张某应该做梦都没有想到,弹弓会打到高铁。不过在高铁附近打弹弓,应当可以预见到这样的行为有可能会引起的严重后果。
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因为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因此张某的行为应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造成严重后果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因此只有在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下才会构成本罪。
在这起案件中,张某射出的弹丸击中由北京开往上海虹桥的列车,导致列车的玻璃外层破损,列车降速运行,晚点19分到站。
翌日,列车进行挡风玻璃更换的维修,因此造成经济损失价值达26万余元。这样的情形,显然构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张某必须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再来看张某捕鸟的行为。事发当日晚间,张某等4人在安徽境内猎捕鸟类。4人分工合作,其中一名伙伴使用照明灯为其他伙伴照明。张某打出的7发弹丸,除了一个打中高铁以外,另有4个弹丸分别打中4只小鸟。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至于行为人非法狩猎是为了出卖营利、自食,或者出于泄愤、寻求精神刺激还是其他个人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经警方调查发现,在张某的同伴家中搜出树麻雀在内的国家三有保护鸟类超过40只,而根据《动物案件解释》的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张某等人以食用为目的,无视非法狩猎的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足以损害野生动物资源正常繁殖,危害人兽安全的工具的禁用方法狩猎,行为应构成非法狩猎罪。
由于两罪所侵害的法益并不存在吸收或牵连,故此,法院对张某实行数罪并罚,其他同案犯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最终经法院查明,张某在一审判决并未生效的二审期间,拿出10万元积极赔偿铁路企业损失,并在二审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遂改判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管制一年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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