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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如何通过农药标签识别假劣农药!

农资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农资假冒伪劣严重影响农业生产。一直以来,假冒伪劣农资都是农业、公安、质检、工商、食药、法院等多部门重拳打击的对象。新《农药管理条例》中也明确,出售假(劣)农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怎么通过农药标签识别假劣农药呢?下面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标签及识别标签的责任

农药标签是农药生产企业对农药产品特性和特征的说明,也是企业向社会做出的明示和承诺,是农民了解农药产品信息,选购农药产品的重要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标注的内容,完善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引导企业正确标注标签内容,保护企业和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农业部制定颁布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公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农村部核准,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农民、施药者没有识别标签的责任。识别标签的责任主要是农药经营者。因为,农药经营者有对农药产品进行查验证件、核对标签、收取发票、建立进货台账,向农民推介用药的责任。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所以,如果农药经营者由于指导农民用药失误,或者没有识别出假劣农药标签的错误,农药生产企业无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号等,没有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原因,农药使用后产生药害,或者因为农药引起的中毒事件,其责任主要在经营者。

《条例》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为了帮助农业主管部门监管,农业执法部门执法,农药经营者识别标签和正确指导农民购买农药,农民按自己所需选购合适的农药产品,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建立的“中国农药信息网”,就有“农药登记核准标签信息网上查询系统” http://www.chinapesticide.org.cn/bqsjcx.jhtml 。可以查询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等信息。

二、农药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

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一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办法》第九条规定: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

(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

(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另外,按照《农药标签二维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二维码。”

《办法》第十条规定:“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

总的来说,以上的内容是在农药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如果在审查农药标签时,缺失以上的部分内容,比如未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安全间隔期及每季最多使用次数、二维码等内容,那就是标签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要求。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给予处罚。而且,该农药涉嫌是假劣农药的可能性较大,还可以进一步通过农药登记证、农药质量检测判断农药是否为假劣农药,如果认定是假农药,其处罚力度更大。

三、农药标签上应该注意的主要内容

(一)注意农药名称。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而不能用商品名。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

(2)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3)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4)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除“限制使用”字样外,标签其他文字内容的字号不得超过农药名称的字号。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二)注意农药“三证”号。“三证”号指农业农村部核发的农药登记证号、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有关部局核发的有效期限内的生产许可证号或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号。

农药登记证,分为正式登记证和还在有效期内的临时登记证。对田间使用的农药,其临时登记证号以“LS”标识,如LS20071573;正式登记证号以“PD”标识,如PD20080005。对于卫生用农药,其临时登记证号以“WL”,如WL20060315;正式登记证号以“WP”标识,如WP20070316。

产品质量标准,从标准的适用范围和领域来看,主要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颁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行业标准又称为部颁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企业标准主要是针对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而产生的。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只能在企业内部适用。

农药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一企一证”,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原药(母药)生产范围按品种填写,制剂生产范围按剂型填写,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

农药经营者农药进货时查验农药标签上“三证”的号码,核对无误后再购进。

(三)注意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

应当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生产企业的名称必须依法登记、注册。生产企业地址是指生产者的所在地或主要驻所地。标注的名称和地址应当与《营业执照》上名称、地址相一致,且要具体、明确、易查询。进口农药产品应当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一般就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如果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另外,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标签上除以上需要有的联系方式,不得有其他的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比如总经销、区域代理等。

(四)注意生产日期、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等。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产品批号包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表示。

质量保证期应当规定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也可以用有效日期(两年)或者失效日期表示。只有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农药效果才有保证。根据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判定产品是否还在质量保证有效状态,不经营、购买没有生产日期或已过期的农药。

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净含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固体农药一般以质量单位克(g)或千克(kg)表示。液体农药有的以质量单位克(g)或千克(kg)表示,有的以体积单位毫升(mL)或升(L)表示。特殊产品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标识农药商品的品种色带。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者“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者“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类别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其他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四、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农药标签注意的内容

新颁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公布的《办法》同时废止。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自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也就是说,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农药,必须按照《办法》执行,那么《办法》有哪些新规定需要重视呢?

(一)限制使用农药。《办法》将原来没有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和高风险农药产品,统一纳为限制使用农药,除“限制使用”字样外,标签其他文字内容的字号不得超过农药名称的字号。应该说,“限制使用”字号是标签中唯一可以大于农药名称的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

(二)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农药标签要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反《办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各企业印制,做到一瓶农药一个码。

怎么通过二维码判定农药的真假。如果是2018年1月1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二维码,二维码具有唯一性,一个标签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首先,通过扫描标签上的二维码可以看到一个追溯网址,通过追溯网址可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批次、质量检验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产品不要采购。其次,核查登记证标注内容是否与中国农药信息网公布的登记核准标签一致,登陆“中国农药信息网”(网址:www.chinapesticide.gov.cn)。第三,核查农药生产许可证。到农药生产企业所属的省农业主管部门网站或者电话查询生产许可证号的真实性和许可生产范围。第四,登陆国家工商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网站查企业信息是否真实。第五,查看“查询次数” ,如果扫描进不去,或者扫描次数过多(一般10次以上),就要询问企业,怀疑假劣产品。

(三)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办法》规定:“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在2007年农业部发布第944号公告之前,农药标签上可以标注三种名称,即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名称。农药吡虫啉(通用名称)功效相差不大,但在市场上就有700多个商品名称,不同商品名称的吡虫啉价格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让购买者无所适从。农药标签只标注通用名和商标。应当标注内容里面并没有注册商标,也就是农药产品标签上可以不放商标,如果要放商标,就必须是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商标(R)。这样,对标签的个数没有限定,也就是一个农药产品,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区域,标注不同的注册商标,只是位置必须在四角,不能在中间;字号必须小于农药名称,面积不得太大,不能大于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

(四)重视安全间隔期。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

下列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

(1)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

(2)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

(3)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

(4)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

(5)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

(6)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

(7)卫生用农药;

(8)其他特殊情形。

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鲜食农产品,特别是大棚蔬菜,成熟期长,采收期分散,施药的安全间隔期很重要,把握不好就容易农药残留超标。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使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使用技术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使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

五、农药误导虚假标签主要内容

标签中含有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一是造假者不知道农药标签和说明书还需要农业农村部核准,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自己编造标签内容。二是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农药标签。所以,虚假、误导的标签主要表现为:

(一)误导使用者扩大使用范围。超过登记作物、防治对象范围的宣传,比如只登记防治柑橘树红蜘蛛的农药,标签上注明可以防止苹果树红蜘蛛,或者防止其他害虫。如,“本品可以防止十字花科蚜虫和其他害虫”。

(二)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登记播后苗前使用土壤喷雾的除草剂,标签上印制“茎叶喷雾”;未按规定标注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和每季使用次数。如,“在大棚里每隔7天使用一次”。几种农药分别在最小包装上都印制或者贴有一个独立的标签,符合标签要求,但是把几种农药装在一个盒子里面,外包装盒子上注明“几种农药可以混合使用”。与农药登记内容不符,随意增加用药量,如 “用药次数和用药量应当根据当地用药习惯及螨害发生情况而定”。

(三)夸大自己产品性能及效果。绝对性描述,给使用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如“本品对产生抗性的害虫都有效”“ 本品无害、无毒、无污染、无残留,对人畜环境安全”“本品对不利环境影响小,药效稳定”“本品可与大多数杀虫杀菌剂、化肥混合使用”等。

(四)利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一般以全国性有权威的单位或者有名望的领导、学者的奖励、荣誉、讲话等,提升产品的影响力。比如,产品是全国××协会推荐产品,本品在××讲话中得到认可,本品由××使用效果极佳等。

(五)含有保证高产、增产、铲除、根除等断言或者保证。

(1)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 “具有强烈的杀虫、杀螨效果,可防治各种害虫”。

(2)含有持效期、防治效果等时间或百分比的承诺,如 “防治效果极佳,防效可达 90% 以上,药效持效期长,可达 50 天以上”。

(3) 含有对作物、人畜、环境绝对安全性的表述,如“无农药残留,对人畜环境安全”。

(4)与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不符,如在塑料大棚内种植的黄瓜,标签上却标注 “大风天或预计1 小时内降雨,请勿施药”“在高温、低温时使用本品,不影响药效” “本品对温度不敏感,在相对较低的温度下施药,其保护和治疗效果同样好”“本品为渗透性农药,耐雨水冲刷,不受下雨影响”。

(5)含有速效等不科学的表示,如 “在低温条件下药效更高,残效期更长”。

(六)中毒急救。

(1)标注没有科学依据的中毒急救措施,如 “误服中毒,可用鸡蛋催吐”“误服中毒,可用高锰酸钾洗胃”“中毒,迅速用碱性溶液洗胃或清洗皮肤”“酒精饮料和奶制品会有利于肌体对药剂的吸收”等。

(2)宣称 “本 品不会引起全身中毒”“本品无中毒现象发生”“本品无中毒报道”“本品不会引起全身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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