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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村村委会应该怎样做,需要注意什么?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有的农户个体经营土地的模式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了。农民从原来种地为填包肚子到现在的种地为养家顾身目的改变中,明显地感觉到仅仅靠种粮食的收入是根本不行的。在出外打工挣钱的过程中,他们更加明白,呆在农村,死守土地的前途是极为渺茫的。于 是有很多农民忍痛割爱不得不放弃自己曾经视为生命一样的责任田,走进城市打工养家,并且一步一步逐渐完成了从农民到市民的华丽转身。

农村土地的个体家庭经营和现在的现代化集约化规模经营极不相称,曾经被农民拍手称快的“包产到户”,现在成了现代化农业发展的绊脚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提倡推广的土地流转政策无疑是适应当前农村发展的好举措,是利国利民的好政策。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民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土地流转必须维护农民的权益,坚持“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土地流转是好事大事,怎样把当前土地流转工作做好,是农村村委会每个干部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第一、应该吃透土地流转政策的精神。①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户;

②土地流转必须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

③土地流转的方式是多样的,包括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等多种形式。

第二、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做耐心细致地宣传,劝导工作。

土地流转尽管是好事,但必须是在承包者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对于不同意土地流转的农户,只能摆事实,讲道理,比效益,举实例,让农民甘心情愿进行土地流转,不能用高压政策和违规手段。

第三,农村干部不能代替承包户也不能允许别人代替承包户在土地流转合同上签字。如果这样做,不仅违背了农户意愿,并且这样签名的合同无效,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干部除了配合引导农户进行土地流转外,有责任对受让方进行考察。①受让方有无农业经营能力;②受让方是否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③受让方是否能按约定付给农户土地流转费用;④土地流转的期限是否在生产责任制的期限范围之内。

对于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村委会更应该慎重参与,必须弄清,①承包方必须有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②应当经发包方同意;③受让方是否能按约定付给农户土地流转费用;④土地流转的期限是否在生产责任制的期限范围之内。

对于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村委会更应该慎重参与,必须弄清,①承包方必须有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②应当经发包方同意;③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承包户未经发包方同意将土地转让给他人的土地流转合合无效。当然,发包方无合法理由不同意或者是拖延表态也是错误的。

土地流转是一项繁重复杂的农村工作,涉及农村千家万户,村干部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改进工作方法,把好事办好,千万不要为了扩大政绩搞出违规的事情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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