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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再审处理结果的法律分析|i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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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朝锋

单位:耀庭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0477-3146193

编者按

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民事调解书再审审理的处理结果,存在一定分歧,主要分歧点在于调解不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法院应当以判决的形式维持原调解书,还是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再审申请;

若法院经审理认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可否仅撤销部分调解内容。

本文以当事人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为出发点,通过检索 Alpha 案例库,梳理各级法院对于民事调解书的再审裁判结果,探讨民事调解书再审审理的处理结果,以期对类案的处理提供思路。

依据《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第五条之规定,民事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阶段与再审审理阶段,前者主要审查当事人的再审事由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后者主要审理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是否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只有经过再审审查阶段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才可以进入再审审理阶段。

对于民事调解书来说,存在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在实体审理阶段,当事人一般会请求撤销原调解书,但只有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原调解书才具备被撤销的可能性。

在不具备上述两种情形时,有的法院判决维持原调解书的效力,还有的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由此说明,对于该问题,实践的处理结果存在争议;

若调解书具备任何一种被撤销的事由时,法院能否仅撤销部分调解书的内容,各地法院处理结果也不一致。为厘清上述问题,本文将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调解未违反自愿原则,

且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法律文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规定,若调解不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内容也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但实践中,仍有大量案例以判决方式维持原民事调解书,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再 90 号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商外提字第 1 号案件。这些案例的裁判结果与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九条规定发生了冲突。

笔者认为以判决方式维持原民事调解书,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以判决维持原调解书与调解协议不得转化为判决的规定相悖。

以判决维持原调解书,实质上是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效力,不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

其次,以判决维持原调解书,则会产生调解书被上诉的可能性。

对于调解书的再审一般适用一审程序,如果用再审判决维持原调解书,就意味着该判决可以上诉,如果允许上诉,逻辑上解释不通,当事人名义上是对判决维持原调解书的结果不服,实际还是对该调解书不服,这与调解书经签收生效而不得上诉的原则相悖。

再次,以判决维持原调解书,在该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能否针对该判决申请再审?

同一案件,经调解结案后,当事人已经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并经再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原调解书,现当事人又对该再审处理结果申请再审。

基于先后申请再审的对象不同,似乎也是可以申请再审的,但又与一案只能申请一次再审的原则相悖,所以,用判决维持原调解书又会产生新的问题。

而如果以裁定方式驳回再审申请,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该裁定不属于可以再审的范围,从而也不会出现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

最后,以判决维持原调解书,无法产生自动恢复执行的法律效果。

依据民诉法解释 409 条第二款“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的规定,在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即可恢复执行原调解书。

但执行针对的是已经生效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如果以判决维持原调解书,当事人可能对该再审判决提起上诉,这样原调解书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此时恢复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

即便当事人不提起上诉,在维持调解书的判决生效后,直接恢复执行原调解书,也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分析,基于调解书的特殊性,再审审理后,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调解程序未违反自愿性,且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以裁定方式驳回再审申请。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才可以上诉,对于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法上诉,也无法申请再审,只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但检察监督并不影响原调解书的继续执行,所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具有立法的合理性。

 二、调解程序违反自愿原则,

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

是否可以仅撤销部分调解协议的内容。

在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如果认为原调解程序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说明该调解书确实存在错误,需要被撤销,再审法院在撤销原调解书后,需要对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但调解协议的内容一般是有多项,能否仅针对违反自愿原则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某一项调解协议内容进行撤销,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检索的大部分案例中法院都是将调解书整体撤销,但也有法院仅撤销部分调解协议内容,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再 139 号案件,法院撤销调解书第六条内容,维持其他调解协议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再 113 号案件,法院撤销调解书第四项第2小项内容,维持其他调解协议内容。

笔者认为调解协议内容能否部分撤销,应当分情况讨论:

首先,调解程序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下,应当整体撤销原调解书。

当事人的自愿是调解运行的基本原则,纠纷的合意解决是调解获得正当性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调解程序以自愿为原则,若调解程序违反自愿原则,说明该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单独撤销某项调解协议内容,对于违反自愿原则的当事人来说,可能实现了诉求,但对于其他案件当事人来说,能否在某项调解协议内容被撤销后仍接受其他调解协议内容,具有不确定性,所以,从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全面解决纠纷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在调解程序违反自愿原则时,应当整体撤销原调解书,重新作出判决,更为适宜。

其次,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以撤销调解书的部分内容。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使处分权的体现,一般应当予以尊重。

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应当允许国家公权利介入。

对于存在错误的某项调解协议内容,基于再审程序的纠错目的,再审法院可以撤销该项调解协议内容,并按照法律规定重新作出判决。

至于调解协议的其他内容,因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参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条第三款“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的规定,不在判项中予以维持,在裁判主文中肯定其法律效力即可。

简言之,若调解程序违反当事人自愿,则需要整体撤销调解书,并重新作出判决;若调解协议内容部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以就该部分内容予以撤销。

以上是笔者结合实践案例、自身知识体系以及法律规定,对民事调解书再审审理后处理结果的简单分析,以上所有分析结论均是笔者的个人观点,若观点确有不妥,笔者愿意与各位律界同仁进行探讨,以期共同成长进步。

律所简介:

耀庭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第一家公司化计点制的律师事务所,充分发挥团队办案的优势,致力于解决复杂民商事案件,专注于煤炭领域,在多起诉讼案件中获得胜诉结果,成功为客户挽回数十亿元的经济损失。律所成员在案件分析、证据搜集、大数据检索、诉讼策略拟定等方面颇有建树,能够充分将商业思维运用于争议解决当中,妥善的解决各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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