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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人是否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案情简介】

房产公司上诉称,建筑公司作为本案本诉原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应驳回其起诉。一审已认定陈某与建筑公司系挂靠关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陈某。陈某是案涉项目的全额出资人,只能由陈某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主体。本案中,建设单位与被挂靠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单位之间的事实施工行为均无效,应当以发生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的双方,作为合同无效时的结算主体。建筑公司无权主张案涉工程款。

【争议焦点】

建筑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案涉合同项下相关权利

【裁判意见】

在借用资质承包工程的情况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在主张工程款债权方面实际上构成了利益共同体, 故两者均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而且,本案中,建筑公司认可案涉项目5层以下系陈某出资建造,同时主张5层以上系建筑公司出资建造。在建筑公司提供的施工资料中, 案涉工程的施工、报验、质量验收等系以建筑公司名义进行。同时,建筑公司还提供了其作为购货人购买建材用于案涉工程的相关证据。从双方无争议的已付工程款金额和时间看,2015年的已付工程款600余万元,房产公司均支付到陈某个人账户,2016年房产公司向陈某和建筑公司分别支付了1700余万元和1600余万元,2017年至2018年的工程款4700余万元除向陈某支付了20000元外,其余均向建筑公司支付。可见,房产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实际向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进度款,建筑公司对案涉工程亦并非纯粹处于被挂靠人的地位。综上所述, 建筑公司有权向房产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及相关权利。

由于工程价款未结算,应当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故房产公司应付工程款的时间为2018年4月17日,故建筑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6个月期限,建筑公司在房产公司欠付的案涉工程价款80281054.75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索引】

(2020)最高法民终1131号-贵州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鑫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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