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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费的人寿保单如何分割?

导读

人寿保险分为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主要是机车保险。财产保险和机车保险一般是一年一保。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价值大、时间长、保险金额大,现金价值大,人寿保险还具有储蓄理财等功能。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人寿保险,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案例展示

吴某与邓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次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子小邓,现已经成年。2022年1月,吴某将邓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邓某离婚,并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吴某于2019年在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且被保险人为吴某自己,保险期限为6年,投保金额6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保单的处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该保险虽未到期,但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依法判决该份保单权益归吴某享有,由吴某给付邓某该保险合同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四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律师说法

离婚诉讼中,通常会结合保险类型(健康险、意外险、寿险等)、保费来源、保单架构、购买时间等要素来衡量保险是否可进行分割。

一般来说婚后购买的保险,不管是为自己购买的,还是夫妻相互投保的保险,通常都属于共同财产。

此外,婚前购买的保险,但结婚后仍在缴费,这期间所缴的保费,以及婚前购买的理财型保险,婚后的收益部分,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型保险,保险尚处于有效期且受益人为未成年子女的,该保险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予,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为第三人购买保险,事后又未得到配偶追认的情况下,该行为属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在离婚时配偶一方可以请求分割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交纳保费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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